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6〕4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2016年第1号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6〕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境外业务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监管制度。本通知所指境外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以境外主体为客户或交易对手,或者以境内主体为客户或交易对手但风险敞口在境外的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融资租赁等授信类业务,黄金、外汇、衍生产品等交易类业务以及债权、股权等投资类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业务,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5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14〕54号)等相关监管规定,切实防范境外业务运营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6〕2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快速发展,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误导销售、未经授权代理销售、私自销售产品以及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问题。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82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已经银监会第87次主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率标准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16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
银监办发〔2014〕18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银监发〔2013〕5号,以下简称《指引》),为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防范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集中度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全局性风险的底线,现就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行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银监发〔2009〕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