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10]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包活动,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持续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立第三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设立在中国境内、外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7〕6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5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七年七月三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2004〕51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
二OO四年七月十六日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35号
各银监局:
现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是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监管和持续监管的基础,是有效配置监管资源以及实行差别监管政策的依据,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银监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统一标准进行操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保证评估质量,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22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第3号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8年5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5〕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优化产业结构,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年第7号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2019年12月24日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已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