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信贷白话(xdbh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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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本文所称的借新还旧,以新贷和旧贷的贷款人、借款人同一为要件。新贷和旧贷的贷款人、借款人有其一不同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借新还旧,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本文所称的综合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客户的财务状况和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其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确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客户可以多次、循环办理相关业务,而无需逐笔审批。为匹配综合授信的业务特点,商业银行均采用最高额担保合同作为综合授信合同的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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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抵押担保风险法律审查指引概述
抵押担保指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物的担保,是银行授信业务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关于抵押财产的范围及抵押权设定的要求等方面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没有丰富司法实践的人往往习惯性地认为,债权有充足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所有权抵押担保的,自己的债权就有保证。即使债务人到期不还本付息,还有实现抵押权可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即使有抵押担保,在执行程序中也未必能够得到顺利实现。
一、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风险,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以及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风险等。
根据以上定义,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管理中所面临的一切法律纠纷,包括采取仲裁、诉讼或其它法律手段来解决的,均可被视为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而商业银行内部制度、流程和规范所认可,但是与外部法律法规暂不适应(或相对滞后)的情况,也应当被视为一种法律风险,尽管这在合规风险管控方面没有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