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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金融助力乡村振兴的思考

关于绿色金融助力乡村振兴的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重点部署,为我们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依据。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

    2018年、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具体部署。乡村振兴战略既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也是实现两个100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对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时间:2020/12/11 | 分类:研讨|网上转载 | 浏览:次 | 评论:0人 | TAG: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2018年1月2日)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现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为党和国家事业全面开创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支撑。5年来,粮食生产能力跨上新台阶,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迈出新步伐,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农村民生全面改善,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显著加强,农民获得感显著提升,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农业农村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三农”工作积累的丰富经验,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良好基础。

时间:2020/12/8 | 分类:政策|其它政府机关 | 浏览:次 | 评论:0人 | TAG: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时间:2020/12/7 | 分类:法规|其它政府机关监管规定 | 浏览:次 | 评论:0人 | TAG: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时间:2020/12/7 | 分类:政策|其它政府机关 | 浏览:次 | 评论:0人 | TAG: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6〕79号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时间:2020/12/7 | 分类:法规|其它政府机关监管规定 | 浏览:次 | 评论:0人 |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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