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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
时间:2021-4-19 20:43:51 | 作者 : 银行风管网 | 分类 : 法规|银保监/人行监管规定 | 浏览: 次 | 已有 0 人对本文发表了看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35号

各银监局:

现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是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监管和持续监管的基础,是有效配置监管资源以及实行差别监管政策的依据,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银监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统一标准进行操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保证评估质量,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二、严格落实评级责任。非现场监管员和现场检查人员分别对各自初评部分结果负责;主管处室负责人对复评结果负责;各银监局有关负责人对审定结果负责并对评级结果承担最终责任。银监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风险评估操作,同时注意保存好有关资料。

三、认真落实评估结果的反馈和整改。风险评估结果审定后,各银监局应及时向被评估机构管理层通报,对主要问题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安排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

四、加强学习和培训。为保证评估质量,参加评估的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加强学习。银监局要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工作范围和进度安排。《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首先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试行,即对2007年度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请各银监局于2008年4月底前将评级结果上报银监会。

六、意见和反馈。在操作实践中,银监局要认真总结经验,就评级工作组织、评级框架、各要素评估要点和标准等,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提出意见,并随评级结果一并报送银监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分行)风险评估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分行经营稳健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综合评估的方法,目标是推进银行分行风险评估工作,规范银行分行风险评估方法和标准,统一监管尺度,便于进行趋势分析和同质同类比较,并有效实施差别监管政策,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本评估指导意见借鉴国际通用的ROCA+S评级系统,从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 、营运控制(Operational Control) 、合规性(Compliance)和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四个方面分别评估银行分行经营管理状况,并结合总行支持度(SOSA)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对银行分行的综合风险评估等级。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反映被评估机构的风险状况和监管机构的关注程度。

等级1:各方面经营状况良好,只需给予常规的监管关注。

等级2:经营令人满意,但存在某些小问题,通过内部程序可以自行纠正,通常不需要特别的监管关注。

等级3:经营状况一般,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且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需要监管部门更多地关注并采取措施。

等级4:在各方面都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或风险,这些问题和风险没有得到重视和解决。这类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密切关注,加强监督检查和纠正,同时其内部也必须立刻采取明确的纠正措施。

等级5:风险程度高,经营存在严重的问题,需要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采取紧急行动。

第二章 评估要素和评估方法

银行分行评估体系包含五个要素:风险管理、营运控制、合规性、资产质量和总行支持度,即ROCA+S评估系统。

一、风险管理

银行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应包括:

1.健全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程序和限额。

2.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管理有明确的责任并能够实施有效监督。

3.合格和有效履职的分支机构高管团队。

4.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方法。

5.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用以监测和报告风险。

6.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系统的设计和监督一般由银行总行负责,对银行分行风险管理系统的评估要结合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评估其风险管理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如分行对总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程序和限额的匹配、遵从和监督情况,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是否制定具体工作制度或实施细则,能否补充新产品、新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是否针对市场和业务变化及时对风险重新评估,管理信息传递的及时和准确等。

风险管理评估标准:

等级1:具有完备的风险管理系统,能够有效识别和控制分行各种主要的风险,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

等级2:风险管理系统能有效覆盖绝大多数风险,虽然在风险管理方面可能还有缺陷,但已被发现并得到重视且不会产生实质性负面影响。

等级3:风险管理系统存在一定缺陷,风险没有得到充分的识别和控制,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存在恶化的可能性。

等级4:风险管理系统有严重缺陷,在诸多重要方面不能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对存在的问题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和有效地纠正。

等级5:风险管理系统已基本失效,而且问题在不断恶化且缺乏必要的纠正能力。

风险管理涉及营运控制有效性部分应在“营运控制”要素中评估,涉及合规性部分应在“合规性”要素中评估,但这些评估对本要素相关风险的评估都有影响。

二、营运控制

银行分行应建立良好的营运控制系统,包括控制环境、会计制度、控制程序及其执行情况等。良好的营运控制系统包括:与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匹配的内控体系;各项业务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且执行情况良好;独立和充分的审计及内部检查;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体系的定期复检;对经营环境变化的及时调整等。

营运控制评估标准:

等级1:拥有完善的营运控制体系,内部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具有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来自总行或外部良好的审计机制;内部检查制度健全且有效。

等级2:存在某些小的缺陷,但已被发现并得到重视,对稳健经营没有重要影响。

等级3:在某些重要方面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如不及时修正,会对稳健运行带来严重后果。

等级4:控制职能整体上存在严重的缺陷,应得到实质性的改善。

等级5:营运控制体系基本失效,经营管理处于混乱状况。

三、合规性

合规性是银行分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情况。

合规性评估要考虑的因素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状况;建立合规性组织、工作机制和书面制度;有关工作人员充分掌握合规性要求;识别和纠正合规性问题的能力;内部审计须涵盖合规性内容。

合规性评估标准:

等级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等级2:存在一些小的问题,但都得到充分重视并及时整改。

等级3:合规性的某个重要方面存在缺陷,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大合规性问题。

等级4:没有对合规性问题给予重视,合规性的各个主要方面出现严重问题。

等级5:完全缺乏合规性的有效管理。

四、资产质量

资产质量是银行分行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的直接体现,虽然银行分行不直接承担清偿责任,但作为银行的基本经营单位,其资产质量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对资产质量评价需要考虑的因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不良资产情况;拨备覆盖情况;客户集中度;执行总行信贷政策的效果和力度;银行分行权限内自主管理和自主审查发放的贷款质量情况等。

资产质量评估标准:

等级1:资产质量良好。

等级2:资产质量较好。

等级3:资产质量尚可。

等级4:资产质量较差。

等级5:资产质量差。

对资产质量评价中涉及的信贷管理问题和资产质量定性评价问题应纳入对风险管理的评价中考虑。

五、总行支持度

总行支持度评估可以分成两个部分:总行经营管理状况和支持能力;总行对分行的支持意愿。总行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支持能力可参考其法人机构监管评级等级,并结合总行支持意愿予以适当调整,如有明确证据表明总行的支持意愿较差,可对总行支持度下调一级。

六、评估方法

首先对各要素进行评估。可参考本办法附表所列示的各要素评估要点,根据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进行评分。其中每个要素满分为100分,各要素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1级,评分75分(含75分)至90分为2级,评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为3级,评分45分(含45分)至60分为4级,评分45分以下为5级。总行支持度可参考法人机构监管评级结果,异地局应与银监会或属地监管局联动和沟通,获取被评估机构总行的有关情况,综合确定其等级。

综合评估不是各要素评估结果的简单算术平均,要综合考虑各要素等级和相互关系。对于银行分行而言,风险管理和营运控制的重要性高于其他要素,综合评估等级不能高于风险管理和营运控制的等级。同时,综合评估等级也不能高过合规性和资产质量一个等级。总行支持度作为综合评估调整项,原则上综合评估等级不能超过总行支持度两个等级。

第三章 工作制度

一、工作组织

银行分行评估是建立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信息基础之上的。经验表明,现场检查能够为各要素评估提供更直接和充足的依据。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岗位分离的状况下,非现场监管不仅难以获得全面的评估信息,即使拥有这些信息,也难以得出准确的判断。因此,现阶段银行分行评估初评工作应做到现场检查部门(岗位)和非现场监管部门(岗位)充分协作,建议现场检查部门负责风险管理和营运控制要素的初评,非现场部门负责合规性、资产质量、总行支持度及综合评估的初评。非现场监管部门主持评估结果审定,以及在持续性监管中运用评估结果。

二、工作进度

银行分行风险评估每个监管周期进行一次,应在年度结束3个月内完成。银行分行风险评估(ROCA+S)主要内容是对被评估机构管理状况的评估,具有不同于法人机构监管评级(CAMELS+O)的显著特点,银行分行的风险评估不能完全依赖于监管周期结束后集中评估,应该是贯穿于整个监管周期的活动,特别要注意与现场检查和日常非现场监管结合进行,年度结束后的集中评估应视为对整个监管周期相关工作的整理和总结,并最终确定评估结果。

三、工作流程

(一)收集信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搜集、掌握评估所需要的全部信息,现场检查部门和非现场监管部门应相互提供初评所必要的信息。在评估信息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开展专项调查或安排现场检查以获取相关信息。

(二)初评。现场检查部门和非现场监管部门对于收集到的所有评估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按照确定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填制相关的评估操作表,形成初步评估报告。初评结果应由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部门充分讨论形成。

(三)复评。在初评基础上,由非现场监管部门主持对初评结果进行再评估,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部门初评人员、负责人等参加。复评人员不同意初评意见的,应阐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非现场部门负责人批准复评结果并对此负责。

(四)审核。复评结果由银监局分管局长负责审定并为此承担最终责任。评估的审核采取分管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由所有初评、复评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非现场监管部门在评估结果审核通过后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

(五)评估结果反馈。银行分行风险评估工作结束后,由非现场监管部门向被评估机构反馈结果,并提出相应监管意见。被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监管部门组织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定有重要信息遗漏,或评估人员出现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被评估机构在确认评估结果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措施。

(六)评估档案整理。评估工作全部结束后,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有关人员应当做好评估信息、评估工作底稿和操作表、评估审核会议纪要、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反馈座谈纪要、监管意见书等文件材料的存档工作。

(七)评估结果的上报。银监局在评估结果最终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辖内银行分行评估结果(包括各要素评估)整理成表并附以文字报告上报银监会有关部门,银监会有关部门归类整理后将汇总评估结果和各地区评估平均水平一并反馈被评估机构的总行。

四、评估结果的运用和后续监管行动

监管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以及该银行分行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因素。

依据评估结果,对银行分行采取差别监管措施:

1级行,应积极支持其发展,相应降低现场检查频度。

2级行,应指出其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整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应重点关注其存在风险的领域。

1、2级行可视为稳健类机构,监管部门认可其风险管理能力,并可按正常的监管程序和周期对其实施监管。

3级行,应适当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其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

3级行可视为关注类机构,监管部门可采取额外的监管措施和行动,如警诫谈话、增加报告范围和频度、提高现场检查频度、提高风险监管标准、限制部分有问题的业务等。

4级行,应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其发展趋势,对有关问题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在机构市场准入和新业务审批方面进行一定限制。

5级行,应对其业务经营活动做出严格限制,可停止其高风险经营行为,要求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4、5级行属于问题类机构,监管部门应采取更严厉的监管措施,包括建议更换负责人、停止高风险业务、考虑接管和市场退出安排等。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案件发生情况的一票否决制。按照当前监管政策,案件防控等工作是重中之重,因此建议集团授信事件和案件防控情况在风险管理和营运控制要素评估中实行一票否决,即:如该分行涉及集团授信风险事件,其风险管理要素评估不得高于2级;如涉案金额和风险敞口高,则风险管理要素评估不得高于3级。如分行出现大案要案,其营运控制要素评估不得高于2级;如涉案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恶劣,则营运控制要素评估不得高于3级。

(二)并表处理问题。对部分银监局辖内存在的同家银行分支机构互不隶属的情况,建议有关银监局根据其管理体制,分别进行评估,不做并表处理,以便向有关银行总行反馈信息。

附表: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参考要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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