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概念
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所包括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一、抵押物能不能卖?
1、抵押物性质问题
针对车库、集体土地,因为其特殊性,在处置时会存在一定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单独的集体土地不能抵押(荒山、荒地、荒滩除外)。集体土地的农村或乡村房产虽然可以抵押,但当处置抵押物时对买受有严格的限制——只能在农村集体内转让,使其变现价值严重缩水。此外,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小区车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使用权,如果非业主购买车位抵押,将会带来贬值风险,因此抵押的时候应该注意抵押人是否为业主。此外,车库抵押时,往往很多产权证为一个大证,并未对每个车库面积进行分摊,也没有具体的车位个数,评估价值将会与实际车位的价值有很大的出入。因此,要审慎对待性质特殊的抵押物。
一、保证担保概述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保证担保的优势在于:
第一,设立简单,签订合同即可;
第二,保证责任基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
第三,行使方便,可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一、何为“表”
在小微信贷实战中,关于贷款用途的分析首先要考虑四个问题:借款准备干什么?总需求是多少及细分测算?准备借多少?剩余从哪里来?从这四个问题,可以解除以下几点疑问:借款是否与生产经营或主业相关(不同类型客户借款的常规用途如表1,后续详细分析与常规用途对应)?是否符合合规要求或机构信贷政策?总需求是否真实?是否与经营规模匹配?借款需求是否超过本机构的信贷政策上限或与担保措施匹配?自有资金实力如何?这就是小微企业信贷用途分析最基础的问题,是所谓的“表”。
土地和房产是用于办理抵押贷款的重要不动产,其中房产抵押相对简单,后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较为清晰,而土地办理抵押手续并不比房产复杂,但后续涉及的问题和敏感点较多。
一、土地性质
建设用地有两种类型:划拨和出让。以上两种性质的土地均可以进行抵押。在处置时会面临以下问题:
划拨性质的土地在处置时最常见的是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变更土地性质为出让,或者保持划拨性质但需要上缴土地收益。所以划拨土地在评估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上两个因素,价值较同等的出让土地低。在以上两种方式中,第一种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对手续简单,也最为常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要先行缴清土地出让金,才能办理土地性质转变和转让。
贷前调查是信贷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贷款发放的基石,是防范风险,减少坏账的重要前提,其对客户调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贷款的安全性有重大意义,下面是贷前调查必须知道申请贷款客户的十个方面信息:
1、调查客户背景情况
每家企业的成立都具备一定的背景、动机和条件,如创始人具备某一行业的从业经验,拥有某项专业技术,掌握行业的产品市场资源,行业利润较高等等。如果这些条件不成熟,盲目创业投资,成功概率往往较低,因此了解企业的背景,很有必要。
伴随国内经济进入新常态,在经济速度放缓,“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力度加大,金融脱媒等多重因素影响下,信用风险频发,不良贷款大幅攀升,但在信贷“三查”中发现,绝大多数授信企业信用风险产生是一个从潜伏、发作、恶化到爆发逐渐形成的过程,通过对授信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分析,往往可以获得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并发现其中潜在的信用风险隐患,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供良好的机遇,赢得主动权。因此,如何尽早和前瞻性发现企业的潜在信用风险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是当前信贷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授信企业潜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前瞻性识别
一、小微企业大数据信贷产品创新发展的背景
(一)政策背景
1、“双创”背景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9月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理念,同年我国颁布《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所谓的隐形负债是相对于显形负债而言的,就是指那些隐藏在财务报表之外,或难以发现的负债。信贷调查时如果忽视了隐形负债,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如导致调查结果失真,误导信贷决策,增加信贷风险等。
通过启信宝查询企业的相关信息是个很好的方法。
本质上,启信宝查询到的企业信息基本上与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相同,好处在于,想查某个企业,只需要提供准确的企业名称,或高管姓名及企业注册地区就出来了,可以从中发现隐形负债的蛛丝马迹。注意,是发现隐形负债的蛛丝马迹,而不是直接认定,要认定,还需要银行流水、支付利息、相关人员陈述等进行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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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个案例。借款人是某省会城市的城乡建设投资公司,是一个授信条件变更项目。上一次报来时,政府购买服务项下的付款责任列入财政预算是前提条件,要在放款前予以落实。这一次申请变更贷款条件,即贷款前两年不付款,由人大常委会出具文件承诺,承诺将支付资金列入从第三年开始的财政预算中。
这有什么问题?
它的问题在于:一个市的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力将第三年的财政预算承诺安排出去?这个承诺我们怎么看?在法律上有什么作用?性质是什么?
供应链金融是近年来风靡全球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原本指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的一种信贷融资服务,即银行围绕核心企业的产业链上下游提供融资服务,并把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由于供应链金融产品不同于传统的银行融资产品,其特点是抓住大型优质企业稳定的供应链,围绕供应链上下游经营范围、资信良好、有稳定销售渠道和汇款资金来源的企业进行产品设计,借助大型核心企业对中小供应商的深入了解,选择资质良好的上下游企业作为商业银行的融资对象,切实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正是由于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对融资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评估时,必须考虑到影响融资企业信用水平的诸多因素,如供应链运营风险、融资项目风险、融资企业自身信用风险、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风险等。因此,面向供应链融资的企业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针对供应链金融融资主体信用风险评价;2)针对供应链融资项目的信用风险评价;3)针对供应链金融融资宏观环境的风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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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物权法》及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出台后,应收账款质押逐渐成为银行信贷业务常见的担保方式,尤其是在为核心制造业企业和贸易类企业提供授信支持时,受谈判能力或抵押率限制,银行往往不能获得足值的固定资产抵押,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就成为必由之路。
但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部分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不佳,个别地区的社会信用环境恶化,通过应收账款质押骗取银行贷款,或由于银行贷后管理失察导致应收账款质押落空的案例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