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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时间:2012/7/18 | 分类:法规|法律法规 | 浏览:次 | 评论:0人 | TAG: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时间:2011/5/13 | 分类:法规|法律法规 | 浏览:次 | 评论:0人 |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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