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信贷白话(xdbh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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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本文所称的借新还旧,以新贷和旧贷的贷款人、借款人同一为要件。新贷和旧贷的贷款人、借款人有其一不同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借新还旧,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本文所称的综合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客户的财务状况和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其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确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客户可以多次、循环办理相关业务,而无需逐笔审批。为匹配综合授信的业务特点,商业银行均采用最高额担保合同作为综合授信合同的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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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贷款“借新还旧”的由来和最初的依据
“借新还旧”最早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25日《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银发〔2000〕303号),这个办法也是“借新还旧”最初依据。其第九条规定: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这个办法出台之初,对缓解不良贷款的形成,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起到了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