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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201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时间:2021/4/19 | 分类:法规|其它政府机关监管规定 | 浏览:次 | 评论:0人 | TAG: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时间:2020/12/7 | 分类:法规|其它政府机关监管规定 | 浏览:次 | 评论:0人 | TAG: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6〕79号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时间:2020/12/7 | 分类:法规|其它政府机关监管规定 | 浏览:次 | 评论:0人 | TAG: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7〕26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局、教委)、金融办(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中央所属各高等院校:

    银监会、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以下简称银监发47号文)印发以来,各地加大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校园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部分地区仍存在校园贷乱象,特别是一些非网贷机构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突破了校园网贷的范畴和底线,一些地方“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不良借贷问题突出,给校园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大校园贷监管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校园贷风险,现就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时间:2017/7/27 | 分类:法规|其它政府机关监管规定 | 浏览:次 | 评论:0人 | TAG: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时间:2015/11/27 | 分类:法规|其它政府机关监管规定 | 浏览:次 | 评论:0人 | TAG:
保监会修订《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保监会修订《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近日,保监会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进一步强调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保监会称,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在满足客户多层次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可销售产品范围。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从而将无需审批和未经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列入禁止销售的范围。

时间:2015/11/2 | 分类:法规|其它政府机关监管规定 | 浏览:次 | 评论:0人 | TAG: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6]25号

    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发展,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基础上修订形成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9月23日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时间:2014/7/25 | 分类:法规|其它政府机关监管规定 | 浏览:次 | 评论:0人 |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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