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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时间:2019-5-25 10:55:33 | 作者 : 银行风管网 | 分类 : 知识|其它资料 | 浏览: 次 | 已有 0 人对本文发表了看法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它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即可交易、一对多、标准化、低杠杆率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 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Risk MitigationWarrant,CRMW),被业内认为是中国对世界信用衍生品市场的一个创新,类似于国际上的CDS。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 CRMA),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 CRMW),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创设机构是需要监管核准的,在国外的创设机构不但不需要监管核准,而且多数情况下是未能签署主协议的那些机构,基本上这类交易很少。指引中设计的CRMW,卖掉它则能马上全部转移风险,能够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能降低像金融危机那样的系统性风险发生。

目前已经有17家机构获准称为交易商,包括

9家中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

5家外资银行:

汇丰银行(中国)、德意志银行(中国)、巴黎银行(中国)、花旗银行(中国)、巴克莱银行(上海分行)

我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发展情况

2010年11月5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贷款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交易确认书,正式达成了以银行贷款为标的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交易,共7笔,合计名义本金5亿元人民币,期限小于等于1年。这是我国第一笔贷款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2010年11月5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与光大银行、兴业银行等交易对手达成了首批以银行间市场已发债券为标的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交易。这既是上周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后,中国银行间市场上出现的首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也是中债公司继可选择信用增进合约(中债I号)、贷款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债II号)之后,推出的又一款管理、缓释信用风险的创新产品——债券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债III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0年11月19日称,3家创设机构正式发布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创设公告,首批4只CRMW共计名义本金4.8亿元。这是我国第一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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