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者说历史23-向前走,莫回头(说说历史学的两个基本原理)
作者:行者 发布时间:2016-10-29 22:03 分类:博客|历史 浏览:1490 评论:0
记得上大学的时候,在男生寝室里,同学们特别热衷于传阅一本书——霍金的《时间简史》。虽然说这本书的知识结构相对浅显,写的也非常好,而且还配有许多帮助读者理解的插图,但行者真的是一直没能完全看懂呢。以至于十多年后(2016年7月),有一次行者感叹终于在【澎湃新闻】上完全读懂了一篇有关穿越时空的科普短文时,朋友“大铁锤”随即感叹:“我该多关心你的~~~”同时诚恳地建议:“还是带好叫叫吧~~~”^_^
不过,基于目前对广义相对论原理的简单理解,行者认为,时间应当被认为是一个单向的箭头。而这个理论,进一步佐证了历史学的两个基本原理:1、历史总是在不断前进的,前进是一种必然。2、历史在某个特定时段可能会出现反复,但这种反复都不会持久,前进永远都是历史发展最主要的趋势。
先说说第一个原理:历史总是在不断前进的,前进是一种必然。比如说奴隶制度吧。在夏商周时期,奴隶地位极其低下,用奴隶来作殉葬品都不算是什么事儿。到了秦汉时期,尽管法律仍然严格保护对奴隶的占有权,并且有逃奴追缉条款(注1),但已经规定奴隶不得擅杀了。到了唐朝,奴隶制度更大程度上与户籍制度相关联,奴隶大多为有过犯罪史,或是为战俘(主要为周边少数民族的被俘者)的人群,并且在户籍登记上将其归入“贱”这个大类(与‘良’这个大类相对应),以示羞辱。由于唐末至五代时期,大量底层群众和奴隶抗争的厉害,使得统治阶级深刻认识到,奴隶制度的严酷性不仅无法有效压制住奴隶的反抗,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于是,宋朝在立法上,不仅规定了擅杀奴隶的“非法性”,同时取消了奴隶、“贱民”这些带有社会阶层色彩和歧视色彩的法律条文,即不允许私人拥有奴隶,也不允许将良民卖为奴隶(注2)。而且有史料表明,奴隶作为大规模的社会阶层在宋朝实际上已经消失,先前主要由奴隶做的一些工作,在宋朝则变为“雇佣工人”的活儿,即演变为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元朝和清朝时期,因为统治阶层从草原上带来了落后的风俗,某些奴隶制度出现了反弹,并深深影响了居于两者中间的明朝。不过,至少在明朝的正规法律体系中,有着禁止蓄奴的条款(注3),此项解禁达到了中国封建时代的最高峰。而在清朝中后期(注4),政府也对蓄奴制度开始了一定程度上的削弱。
再说说第二个原理:历史在某个特定时段可能会出现反复,但这种反复都不会持久,前进永远都是历史发展最主要的趋势。比如在明朝初年,朱元璋以其充满想象力的头脑,为全天下人制定了一整套极为全面,极为复杂,当然也极为苛刻的法律和制度。出于对后世改弦易张的顾虑,朱元璋在生前还硬是编出了一套《皇明祖训》,要求其后世子孙(明朝皇室)来带头循规蹈矩下去,确保“一字不可改易”。可惜,朱元璋归天四年后,新上台的朱棣就轰轰烈烈地启动了推翻《皇明祖训》若干国家治理原则的进程,并成为其后历代皇帝的必备科目。历史学界普遍认为,朱元璋的治国理念大量继承了元朝的落后性,但朱棣和其后的皇帝们,不遗余力地改变了这些原则,反而使明朝在不少方面,尤其是政治和社会的开放性超过了前面的朝代。从表面上看,这也许有点诡异,也像是对朱元璋这类“政治强人”的嘲弄,但深入分析,却可以发现都是人民的需要,是历史的必然。
综上所述,首先,要相信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总是在不断进步的,而这种进步,很自然地成为了历史不断向前的最重要推动力。其次,不能被个别地区、个别时段,个别组织,以及个别人(尤其是个别领导者)给误导了,其实有许多东西都是纸老虎,根本通不过历史的检验,而这种检验,不会屈从于任何权力,也不会受到任何诱惑。
因此,要时刻“向前看,莫回头”,这是改革与进步的重要条件。至于时不时出现的那些杂音嘛,推荐给大家一首苏轼的《定风波》吧:
莫听穿林打叶声,何妨吟啸且徐行。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料峭春风吹酒醒,微冷,山头斜照却相迎。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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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在古代,奴隶“获得自由”的途经主要有三种:奴隶主人主动解除奴隶的人身隶属关系,奴隶通过立功(最常见的是立战功)来获得自由身份,奴隶逃亡。秦朝的逃奴追缉法规,则主要是从保护“财产权”(即将奴隶视为其主人的私有财产)的角度来设计的。
注2:宋朝存在的所谓“奴隶”、“贱民”,都是官府所属的,包括因罪被罚作军人的。但宋朝的法律明确规定,因雇佣而形成的主仆关系,不得被视为“良”与“贱”,即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注3:朱元璋一向很推崇元朝的专制制度,但蒙古族统治集团所推行的奴隶制不是一个好制度,在明朝初年即颁布法令,要求“改奴为良”。明朝法律规定,官宦之家蓄奴,“公侯不过二十人,一品不过十二人,二品不过十人,三品不过八人”。而庶民之家,“存养奴脾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注4:其一,清朝初年在关内推行过入关前女真族的奴隶制(投充制)风俗,但很快就不搞了,有部分地区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雍正年间就废止了奴隶制度。其二,由于清朝税赋水平相对较低,因债务问题而卖身为奴的现象也大大减少。其三,清朝正式废除了法律上的“贱民”身份,“贱民”包括乐户、匠户、仵作、牙人、娼妓等群体,包括明朝所歧视的祖上与元朝有较密切合作的群体(后代),还包括宋朝时期的部分军人群体等,这些“贱民”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奴隶,但常常受到奴隶制度的束缚,甚至生存状况还不如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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