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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授信机制下银行授信风险防范的思考
时间:2018-9-22 23:0:50 | 作者 : 银行风管网 | 分类 : 研讨|网上转载 | 浏览: 次 | 已有 0 人对本文发表了看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杠杆率要求,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授信管理机制、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目前,联合授信机制处于前期试点阶段,本文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对联合授信机制实施后银行需要应对和解决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联合授信机制对银行授信风险防范的作用

有效控制用信规模,避免过度融资。过度融资是信贷配给理论所解释的一种信贷市场常见现象,是可能积累引发信贷风险的诱因之一。通过联合授信额度控制企业用信总量、防范过度融资风险,是联合授信机制对于当前银行授信管理模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融资企业,将告别多头授信的历史,融资总量受到限制,并通过银企协议将授信额度公开化,有利于从企业和银行两方面降低授信风险。企业方面,一是融资总量的控制可防范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过度融资、过度扩张、债务规模无限攀升引起的风险。二是企业在有限的融资额度内,将更加精打细算用信,尽量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提升财务表现。银行方面,一是可以避免银行在市场竞争中,为争夺客户资源、超客户需求授信对杠杆控制的负面影响。二是受到联合授信框架协议的约束,银行授信进退的自由度降低,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决策将更加审慎。

信息共享程度提高,降低信息不对称影响。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信息而在市场中获益。银行的信贷决策以对客户信息的调查、分析和应用为基础,由于大量信息需要通过客户获得,信息不对称是银行与客户合作过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一旦获取的信息失真,银行授信技术将无法发挥既定作用。因此,妥善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是银行授信风险识别和防范的首要任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是联合授信的重要工具,通过联合授信银行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共同挖掘企业内外部信息源,信息共享程度大大提高,有助于识别隐性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人,防止企业隐藏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信息不对称问题对银行授信的影响有效降低,有利于提高银行风险控制水平。

银行对客户的谈判地位增强,有利于提高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深入性。在授信全流程管理中,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各个环节对授信风险防范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中,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工作的效果,既考验银行的信贷技术和管理能力,又与客户的配合情况密切相关。在银行授信实践中,客我关系和银企谈判地位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银行调查工作和贷后管理工作的充分性和深入性,往往由于客户谈判地位较高、同业竞争激烈,银行在相关工作中无法顺利获得客户的配合,不利于授信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联合授信机制建立后,以往各家银行分别对企业谈判的模式,升级为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对企业共同谈判,银行对客户的谈判地位增强,有利于提高客户对银行调查和管理工作的配合程度,增强风险控制效果。

同业沟通交流加强,有助于升级风险控制技术。以往授信模式和银企合作模式下,银行间的竞争关系大于合作关系,各家银行在贷款要素、贷款条件、利率价格、信用结构等方面与同业对比分析较多,而对授信技术方法、风控管理、制度流程等方面的交流探讨较少。联合授信机制为银行提供了更广阔的合作平台,通过共同对企业进行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额度核定、风险监控,加强了银行间授信经验技术的沟通交流,有助于将银行业整体的风险防范能力和技术水平推向新的高度。

联合授信机制下银行授信风险防范面临的问题

联合授信额度的核定标准需要进一步研究。联合授信额度的核定是风险防范的重要基础。《办法》规定,联合授信委员会联合评估企业的整体负债状况、实际融资需求和经营状况,测算企业可承受的最高债务水平,并至少考虑以下要素:资产负债水平、利润及其增长率水平、经营现金流、所属行业、所在区域、还款历史、经营年限等。《办法》未给出明确的额度核定标准和模型,如何科学确定授信额度,既有效控制风险,又能满足企业发展的合理需求,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另外,在总的额度范围内,授信产品、担保方式的不同将影响银行实际风险承担敞口,联合授信额度核定时是否需要考虑上述问题对实质风险的影响,也需要在授信实践中加以探讨。

“羊群效应”导致风险偏好趋同,影响风险判断客观性。传统银企合作模式下,各家银行分别独立地对企业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判断,按银行自身的授信标准和风险偏好进行授信决策、核定授信方案,不同银行对同一家企业的授信工作相对独立。联合授信机制下,在联合授信额度核定过程中,银行需要共同对企业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共同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做出研究判断,银行决策时可能受到同业观点影响,导致同业间风险偏好趋同、“羊群效应”出现。若成员银行中的主流观点对风险判断存在偏差,将影响风险判断的客观性。

新竞争形势可能诱发银行授信条件弱化。联合授信机制下,由于授信总量的控制,每家银行授信额度有限,银行将更加重视用信的充分性,对客户额度使用的争夺将更加激烈;而企业在有限的可用额度内,将更看重银行用信条件的优惠程度,包括利率价格、担保方式、资金用途、用信条件。面对企业的诉求和同业的竞争,银行可能会降低对担保方式的要求,放松对资金用途和用信条件的限制,弱化风险防范措施。

联合授信委员会运行的规范性将影响风险防范效果。联合授信委员会在风险防范方面,承担着客户信息收集、偿债能力评估、额度核定、风险预警等重要职责,牵头银行则在各项工作中发挥较大的影响力。联合授信委员会组织运行的规范性、牵头行的专业尽职勤勉程度将影响风险防范效果。另外企业以及地方政府有可能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向金融机构施加压力,不正当引导银行授信决策。

未开展联合授信企业的潜在风险。《办法》规定,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于融资余额50亿元以下的企业,未强制要求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由于融资余额50亿元以上企业数量占全部融资企业的比重较少,大部分企业超额授信的问题仍然存在。

联合授信机制下银行授信风险防范的建议

充分发挥联合授信优势,提升银行业风险防范合力。联合授信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将金融风控水平推向新的高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借助联合授信优势,形成风险防范合力。联合授信银行应切实履行信息共享职责,积极贡献所掌握的客户信息,并充分吸收利用共享资源;发挥联合授信委员会的谈判优势,提高对客户调查和贷后管理工作的深入性,有效识别防范风险;通过联合授信平台,加强同业间授信经验技术的沟通交流,共同提升授信技术和风险防控能力。在共同收集客户信息、评价研判的同时,银行应保持自身独立性,根据本行授信政策和风险偏好,对风险做出客观独立的判断,制定符合自身标准的授信方案和授信条件。

制定联合授信额度核定参考模型,科学核定授信额度。科学核定联合授信额度对于防范风险、支撑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各家银行内部的额度核定模型和标准存在差异,成员银行在联合授信额度的核定上可能存在分歧,额度核定可能更多地受到授信占比高的成员银行的影响。建议监管部门及银行业协会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联合授信额度核定参考模型,提高额度核定的标准化和透明度。建议结合行业经营模式和财务特征,建立企业未来的可偿债现金流预测模型,在对企业历史营业收入、利润、资金周转率、投融资情况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企业收入利润增长的预测,估算企业未来的可偿债现金流,并充分考虑企业债务偿还的期限结构,评估企业借款需求和还款能力,科学核定联合授信额度。

完善联合授信制度工具,提升管理效率,切实发挥风险防范作用。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联合授信机制加快完善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升级系统功能,提高对联合授信机制的工具支撑;明确联合授信牵头管理部门,做好额度申报、管理、监测,加强内外部信息沟通。建议监管部门及银行业协会出台联合授信委员会运行细则,制定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范本,提高联合授信委员会运行的规范性;加强对联合授信委员会和牵头银行履职的监督管理和评价,切实发挥联合授信委员会风险防范职能。银行业协会与金融机构共同建立高效顺畅的信息交互平台,提高联合授信相关信息报送和查询的自动化程度。

借鉴联合授信模式,全面推广企业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是联合授信机制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对于融资余额50亿元以下、未强制要求建立联合授信的企业,为防范融资风险,建议可比照联合授信模式建立银行间企业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同业合作,加强对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的交叉验证,识别隐性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人,提高银行风险防范能力;对企业整体融资规模和用信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密切跟踪企业融资的合理性,及时预警风险。在条件成熟时,可扩大联合授信企业范围,全面推广联合授信模式。

构建新型银企合作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联合授信机制的建立,为构建新型银企合作关系创造了契机,提供了平台。银行与客户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生共荣,防范企业授信风险既是保障银行生命线的需要,也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联合授信机制加强了银行对企业融资行为的引导,提高了银行参与企业融资决策的主动性,也赋予了银行更多的责任和使命。在提供传统银行服务的同时,银行也应积极转变角色,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引导企业合理安排融资和还款计划、优化财务结构、防范融资和偿债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银企长期的安全稳定合作奠定基础,为金融业和实体经济的共同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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