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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两会有关不良资产的六份提案
时间:2017-3-7 22:0:27 | 作者 : 银行风管网 | 分类 : 参考 | 浏览: 次 | 已有 1 人对本文发表了看法

2017年3月5日,李克QIANG总理在两会工作报告中提到了四大金融风险: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不良资产排在了首位。此外,银监会2017年监管工作会议也明确,要尽快制订新设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试点管理办法。不仅如此,2017全国两会上关于不良资产的提案也远比往届多。

一、赖小民:四大AMC承接规模仅剩4800亿,需拓展融资渠道

全国“两会”期间,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递交一份《关于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拓展融资渠道,积极发挥化解金融风险作用的建议》提案,其中提到,为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稳定器”的功能,非常有必要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拓展融资渠道,以发挥其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和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

赖小民提出了五点建议:

1、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融资渠道。建议央行和财政部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期限长、低利率的专项金融债券,以及在交易所市场、境外市场等发行金融债券,简化审核程序,同时放松相关发债标准,放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条件。

2、通过优先A股上市以及发行二级资本债等方式补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规模。优先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A股上市募集低成本资金,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持续筹集大量资本;建议央行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二级资本债、混合资本债等工具,有效补充资本,增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能力。

3、采取差异化的监管办法,减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压力。当前监管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高于银行业,建议监管部门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特殊角色调整监管思路,放宽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减轻资本压力。

4、安排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专项资金或成立专项债转股基金。建议安排1-3万亿元债转股专项资金,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加大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央行和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同设立债转股专项基金。

5、建议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创新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批量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开展“收购+证券”业务,拓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及转让能力;央行可考虑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证券纳入借贷便利、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合格抵押品范围,以便增强其优先级证券的流动性,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融资能力。

二、马蔚华: 建议允许银行将零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批量转让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前行长将在2017年全国“两会”提出9项提案或立法建议。其中,在《关于放宽零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转让政策的提案》中建议,在明确个人贷款转让政策、流程及规范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商业银行将零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进行批量转让,加快商业银行资产价值变现,释放商业银行信贷增长空间,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根据中国银监会2016年《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相关精神,为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和化解潜在不良风险,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建议放开批量转让受让主体限制,允许不同风险偏好的市场参与者、具备处置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参与零售不良资产处置,建立市场化处置机制,提高市场活跃度和价格水平,帮助商业银行盘活不良,促进不良资产转让市场健康发展。

按照银监会前主席尚福林关于“在发展中控制不良,在盘活中降低不良,在处置中消化不良”的讲话精神,为化解存量不良包袱,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商业银行采取了加大清收力度、加快不良资产转让、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举措进行不良贷款处置。但根据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规定,“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不得进行批量转让。”该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开展零售不良资产转让的手段和渠道,影响了商业银行发展小微业务的能力。

三、马蔚华:建议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一)提案背景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主要采取核销、转让、重组以及自主清收等方式,其中以核销和转让为主要的处置手段。在采用核销和转让处置中,商业银行会面临较大的损失,该部分的损失由商业银行的拨备支出进行抵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通过核销、转让等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形成的损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按25%税率计算抵减企业所得税。

近几年,监管机构(财政部以及银监会)已不断放宽核销政策,调整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的户数限制,增加批量转让受让主体等,鼓励商业银行通过核销和转让快速处置不良资产。商业银行也顺势而为,核销和转让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在形成损失后,申报税前抵扣却因为我国税收政策的滞后性而无法进行,变相增加了处置成本。若税收抵扣政策不能及时的进行修订和完善,匹配前端监管机构出台的鼓励商业银行加大核销和转让的政策,将消减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积极性,不利于化解风险。因此,完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税收抵扣政策,使其与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政策相匹配,不但可以推动商业银行持续的加大不良资产处置,也可以降低金融体系的整体性风险。

(二)建议及理由

1、建议税务部门及时调整对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核销的税前扣除政策。目前,财政部已经放宽了中小企业贷款会计核销条件,而税收法规在贷款逾期时间、中小企业贷款认定标准、单户贷款余额规模、贷款追索要求等方面仍较为严格,较财政部的规定存在更多限制,从而导致存在大量贷款会计已核销但税收尚无法扣除的情形。例如,《呆账核销办法》中已经对单户30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销售收入和资产规模均在2亿元以下)的不良贷款核销采取了由商业银行自身提供有效的追索证明,在一定的追索时间(6个月)内无法清偿的,可以核销。但税收抵扣政策仍较为严格,并不能与该政策相匹配,导致商业银行大量中小企业贷款核销后享受不到税收抵扣政策优惠。建议税务部门及时调整税前扣除政策,缩小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促使税务和会计核销条件及标准趋于一致,减轻商业银行税负成本,促使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也有利于商业银行及时通过自身的努力去消化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置损失。

2、明确不良贷款债权收益权转让形成的损失抵扣政策。不良资产债权收益权转让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的一种重要手段,但由于现行税收政策的不明确,基于债权本身并未实现转移这一特点,往往无法申报税前扣除。转让债权或转让债权收益权对商业银行来说,转让标的物的估值、受让方的报价、转让价差损失金额均一致。鉴于此,建议税务部门根据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变化,及时完善政策,认定转让债权收益权形成的损失可以按照转让债权进行申报税前扣除。

四、赵宇梓:建议减免国有银行信用卡欠款利息

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银行原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曾多次提出关于信用卡的提案,2017年两会,赵宇梓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政策的建议。提案内容如下:

1、应完善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政策,其中,建议允许国有银行对信用卡欠款利息予以减免。赵宇梓表示,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面临问题,首先呆账核销外部取证困难,核销材料繁琐。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对公贷款已经出台利息减免政策,而信用卡等个人类贷款仍沿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2005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4号),信用卡不良资产和已核销资产要全额计收复利,不得减免。

2、应赋予商业银行更多核销自主权。放宽对核销金额、材料的限制,不做硬性规定,由商业银行董事会根据准备金覆盖率和经营利润等核心指标,对损失类资产自主审批核销。财政部等主管机关可通过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确保商业银行合法、合规地开展自主核销。

3、放开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贷款利息减免政策。在严格设置适用条件与标准、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信用卡不良信贷资产比照公司类贷款的做法,实施有条件的减免。

4、应在政策上比照对公不良贷款转让模式,将信用卡不良资产纳入可批量转让范围,使得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更为多样化。有更多的政策工具可供选择,实现规模、质量、利润的均衡协调发展。

五、董大胜:政协委员关注银行不良贷款数据真实性,建议加强检查

为了摸清银行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及时排查和化解潜在风险,部分委员建议加强对银行信贷资产分类和处置不良贷款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加强监控重点地区、行业的银行资产质量,并拓宽商业银行合法处置和核销不良贷款的渠道。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审计署原副审计长董大胜在他的《关于关注隐形不良贷款加强银行资产质量监管的提案》中表示,近年来,我国银行业资产质量有所下降,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出现“双升”。从审计情况看,还存在隐形不良贷款等问题影响银行资产质量的真实反映。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为1.91%,较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其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74%,较上年末上升0.07个百分点,不过环比2016年三季度则下降0.02个百分点。

董大胜在他的提案中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银行资产质量监管:

1、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信贷资产分类和处置不良贷款合规性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 商业银行借道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虚假处置不良贷款行为加强监督和处罚;

2、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银行资产质量的监控,特别是对地方中小银行 资产质量恶化情况予以关注,做好应急预案,及早发现和化解风险;

3、允许银行适当减少利润,增加拨备,拓宽商业银行合法处置和核销不良贷款的渠道,加快不良贷款处置进度。

六、致公党:设立大型专项基金化解不良资产

近日,致公党中央的相关提案建议由国家牵头成立大型长期金融不良资产专项基金,由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共同担任专项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具体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对基金资产池内不良资产的处置、整合、运作进行总体控制。同时基金也可在资本市场公开募集资金认购LP份额,引入民间资本开展市场化的不良资产处置运作。

致公党报送的《关于建立金融不良资产专项基金提升金融供给侧效率的提案》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系、金融市场的开放以及商业银行准入的放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人民币国际化加剧了利率市场的波动,国有商业银行和地区性金融机构以及中小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显著上升。2012年开始,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与不良贷款余额结束双降的走势开始逐年上升,进入了新一轮不良资产周期。

提案认为,不良资产过度积累可能引发金融危机。提案建议,由国家牵头成立大型长期金融不良资产专项基金,由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共同担任专项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具体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对基金资产池内不良资产的处置、整合、运作进行总体控制。专项基金可以根据基金池内资产的不同类别、特点、地域等因素再下设子基金分别进行管理。子基金的管理工作可以进一步通过“三公”方式,市场化外聘服务商负责,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制度制定、过程把控以及处置决策等工作。

同时,同级财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按一定比例出资认购不良资产专项基金的GP份额,为基金提供核心资本。同时基金亦可在资本市场公开募集资金认购LP份额,引入民间资本开展市场化的不良资产处置运作,如专长于特定地区、特定产业和领域的不良资产处置专业基金、善于把握和长期投资周期性产业的产业基金、偏好于特定特征不良资产的某些实业集团及其附属产业投资机构以及不良资产处置服务机构。资金缺口部分,可以政策性安排央行再贷款,或者用基金担保发行债券,由商业银行购买债权的方式解决。

另外,提案认为,在“大数据”、“互联网+”的背景下,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特性,打破不良资产处置的地域限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创造便捷、精准、智能的服务,规范不良资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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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虚 发布于 2017/3/7 15:13:26  回复该留言1#
  • 总的来看,2017年两会的这些提案大都是希望放宽不良贷款处置方面的限制。子虚觉得,有利有弊吧,因为这些改进措施(建议)有利于为商业银行减负,进而促进银行业自身乃至支撑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如果用的不好,搞偏了,或者被某些人,某些银行给故意错误利用,其风险也是不可小觑的,资产处置向来是各大银行不好把握的一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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