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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风险特征及产品分类
时间:2017-10-9 22:52:28 | 作者 : 银行风管网 | 分类 : 知识|资产业务 | 浏览: 次 | 已有 0 人对本文发表了看法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信贷白话(xdbh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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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融资的涵义

贸易金融是银行服务于商品和服务交易、贯穿贸易链和产业链全过程的综合金融服务,贸易金融的服务对象由国际贸易商延伸到国际和国内的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及最终用户。贸易金融涵盖贸易结算、贸易信贷、信用担保、财务管理、组合方案等五大功能,其中,贸易结算是基础,贸易融资是贸易金融体系的核心服务内容,主要表现为对买卖双方提供资金支持,供应链融资是贸易融资的发展趋势,信用担保、财务管理、组合方案是增值服务。

二、贸易融资的风险特征

贸易融资与贷款均属于对公信贷业务,但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

(一)融资功能的介入阶段不同

在贷款业务中,资金要始终参与企业的生产和销售,伴随着生产的全过程:资金由银行进入企业后,首先进入原材料购买阶段,经过成品/半成品加工生产阶段、商品销售阶段后,最后进入资金的回收阶段。但是,此时银行的资金周转还没有完成,直到企业将贷款本金加上利息归还给银行,银行的资金周转过程才真正完成。而贸易融资功则不同,大部分贸易融资项下资金未进人企业的采购和生产过程,只介入了流通环节。这是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在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不仅采购阶段和生产阶段已经结束,而且产品销售也已基本实现或正在实现。对卖方来说,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目的在于能够在产品销售中更早的回收货款、实现收入。对买方而言,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目的则是在解决产品购买时的临时性资金困难。

(二)具有自偿性,与特定的商品销售相关联

一般的贷款与企业的全部生产与经营活动相关,其还款资金来源于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值。不仅企业经营失利导致的现金净流入量不足会影响到贷款收回,甚至当企业经营成功、增加投入时,也会由于现金净流入量不足而产生贷款难以收回的情况。而贸易融资区别于一般贷款,具备自偿性的特点,自偿性理论的主要思想是:银行提供的每一笔贸易融资都有一笔对应的具体交易项下的未来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由此实现自我清偿。

贸易融资与商品销售收入所产生的现金流关系紧密,商品销售收入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上与贸易项下的融资理论上是完全吻合的,从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上充分保证了贸易项下融资本息的回收。融资到期之日,就是销售回收货款之时,融资收回跟企业的整体经营所产生的效益无直接的联系。

(三)紧扣贸易流转过程,直接控制资金的收回

一般而言,贷款一旦进人企业的账户,贷款银行便很难追踪和控制资金的用途,很难避免客户将资金挪做他用。此时,银行能否收回贷款,只能取决于借款人的信誉。而贸易融资的现金流严格要求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货物在贸易流转过程中的资金一直处于相对封闭的资金闭合圈中。在出口项下,由于贸易融资与贸易结算环环相扣,银行直接控制着结算项下的资金收回,并依据与客户的协定,自动扣收融资的本息。在进口项下,进口商品的销售回款是融资本息的还款来源。

(四)部分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单据为银行所控制,成为有效的担保品

通常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所形成的提单等权利凭证由银行持有,或者直接被银行占有成为质押标的,实际上构成了对融资银行的一项额外担保。一旦客户违约或者经营失败,银行可以通过处理这些单据(或凭单提货销售、拍卖或直接出售单据)回收全部或部分融资款项。另外,在与信用证有关的贸易金融业务中,除了权利凭证等物权担保外,还有来自国外银行的付款承诺,进一步保证了贷款的收回。而在贷款业务中,贷款银行一般无法控制权利凭证,同时不易找到其他银行的担保,贷款的收回风险较大。

(五)融资期限短

贷款期限通常在1年或1年以上,有的长达7年、10年。而贸易融资是结算项下放款,与特定的销售活动相联系,一旦销售实现,银行即从结算收回的资金中扣还放款本息,使资金从发放到回收的过程随着销售的实现而完成,贸易融资业务的周期与销售周期相吻合。因此,银行的放款与回收时间通常少于180天,大部分在90天以内。由于融资期限短,如果客户不能偿还,银行可以较快察觉。

三、贸易融资的产品分类

根据各贸易融资产品本身的特征及与客户信用承受能力、结算方式、回款情况、授信条件结构化安排等方面的匹配程度,贸易融资产品体系大致可分为四类。在贸易融资产品使用过程中,应按照匹配性的原则选择使用。

第一类是传统的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和偿付前提的产品。如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贴现、福费廷等业务。

第二类是通过结构化安排,对交易项下的物流、资金流实现控制的产品,从本质上讲,结构化贸易融资是将与交易相关的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量量纳入到结构化方案中来,为客户提供营运资金支持,同时以交易项下的未来现金流作为抵押来缓释风险。。如出口双保理、国内综合保理等产品。

第三类是依托供应链核心客户的授信额度及其对供应链的管控能力所运用的产品,就是现在正在迅速发展的供应链金融。如果所依托的核心客户的资信能力和结构化安排是科学合理的,理论上所有依附在供应链上的产品都具有自偿性。

第四类是上述三类产品之外的产品运用。如授信主体和交易对手都不是信用承受能力很强的客户,他们之间缺乏银行信用增强和较强结构化条件安排的交易,可以通过第三方的担保或信用捆绑或其他技术支持等,如引入第三方的信用支持(如中信保、物流仓储等),将风险从承担能力较弱的一方转移到吸收或承担能力较强的另一方,增强交易透明度,提高银行的控制权或话语权。

从银行的实践经验来看,第四类产品产生的不良案例频率较高。究其根本原因,关键在于授信审批与使用第四类产品时,缺乏对客户、交易、期限、风险缓释等维度的匹配。简单认为贸易融资产品都具有自偿性,缺乏对产品在多维度空间中不同风险特性的认识。如商业发票贴现产品是在货物实现最终销售并形成应收账款的前提下,银行基于对买方付款能力的信任,以受让对买方债权人地位的方式向卖方提供的短期融资。但如果企业的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是以其作为海外销售平台(子公司)作为买方,货物并没有实现最终销售,付款风险仍集中在企业(集团)内部,实际上等同于流动资金贷款,产品使用未满足匹配性原则,为贸易融资留下很大风险隐患。

四、主要贸易融资/保函类产品

(一)信用证项下融资类产品

信用证或跟单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是银行(开证银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的书面承诺。

1、授信开证

开立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进口商/卖方)的要求对受益人(出口商/卖方)作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授信开立信用证是指银行在未向客户收取全额保证金的情况下,为其开立信用证的业务。

2、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是指当进口货物先于货运单据到达时,进口商为及时办理提货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由银行加签并承诺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提货担保多用于信用证项下,且信用证要求全套货权单据。

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是指进口信用证项下货物早于运输单据抵达港口时,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向开证行提出申请,凭开证行加签的提货担保书向船公司办理提货手续的业务。

3、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指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要求代其对外垫付该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其实质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

4、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是指银行应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卖方)申请向其发放的用于信用证项下备货装运前的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贷款。打包贷款期限自信用证正本押在银行融资之日起,到出口商提供货运单据并向开证行寄单直至收回货款为止。打包贷款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回,但是,如卖方交单时为其办理了卖方押汇(或贴现、福费廷等),应从其融资款项中扣收打包贷款。

5、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指受益人(出口商/买方)发货后,以出口单据作抵押,要求银行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的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一般分为两类:信用证项下单据相符押汇和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押汇。

6、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

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是指银行在出口信用证项下保留追索权地购入已经银行承兑的未到期远期汇票或已经银行承付的未到期远期债权。如承兑/承付银行到期不付款,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

7、福费廷

福费廷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目前银行主要叙做的是远期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远期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是指银行应客户(出口商)申请,在远期议付、远期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无追索权买入经开证行承兑/承付的远期应收款项。

(二)保理类授信产品

保理又称“托收保付”,是国际贸易中以托收、赊销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商为了避免收汇风险而采取的一种请求第三方(保理商)承担风险的做法。保理的核心是应收账款转让。具体做法是,出口商将其现在货将来的基于其与卖方订立的货物赊销/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即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

1、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是指在保理商和出口商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即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根据协议,出口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出口商与进口商订立的出口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中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在扣除利息和费用后向出口商支付对价,并由保理商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户管理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2、国内商业发票贴现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是指银行和客户(作为卖方)之间存在一种契约,根据协议,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出口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中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提供融资、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户管理等服务。

3、出口双保理融资

出口双保理业务是指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进口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中转让给银行,再由银行转让给国外进口保理商,由银行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户管理,并由进口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的催收及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

4、无追索权的出口信用保险融资

无追索权的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是指对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出口单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凭证、赔款转让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等,向出口商提供的无追索权地出口应收账款买入业务。

5、进口双保理

进口双保理业务是指银行应国外出口保理商的申请,为某一特定的进口商核定信用额度,从而向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坏账担保等服务。产品功能与进口开证类似,但重要区别在于银行对出口商承担第二性担保付款责任,且该付款责任不独立于基础合约。

6、国内综合保理

国内综合保理是指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户管理和应收账款的催收等服务。

国内综合保理融资(卖方)指银行在国内综合保理项下向卖方提供的短期资金融资,其第一还款来源为买方的付款。买方保理商承担第二性的担保付款责任,且该付款责任不独立于几乎合约。

国内综合保理(买方)是指银行应卖方保理商的申请,为某一特定的客户(买方)核定信用额度,与卖方保理商共同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坏账担保等综合服务。单纯的买方保理商并不为买方提供融资,而是仅在核定额度内为买方付款提供坏账担保,即买方保理商对卖方承担第二性的担保付款责任,且该付款责任不独立于基础合约。

(三)保函类产品

保函是一种货币支付保证书,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收益人出具的凭提交与保函规定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1、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投标人)的申请,向受益人(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在招标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提供履约保函的书面承诺,否则担保人将向受益人赔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投标保函被广泛用于公开招标方式成交的工程建造或物资采购等项目中,作为投标保证金的替代形式,可减少投标人流动资金的占压。对招标人而言,可避免投标人不负责任地随意投标。

2、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是指银行应工程承包方或商品供货方的申请而向业主或买方出具的、保证承包方或供货方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履约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的替代形式可减少申请人流动资金的占压。

3、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是指银行应工程承包方或商品供货方的申请向业主或买方出具的、保证当承包方或供货方收到业主或买方支付的预付款后,如未按合同履约相关义务时,保证返还预付款的书面承诺。

预付款保函常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船舶建造等项目,业主或买方通过向承包方或供货方提供项目启动资金,解决其资金周转压力,从而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4、付款保函

付款保函是指银行应买方的申请而向卖方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动)购买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的书面承诺。付款保函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付款保函一般可分为承担连带责任保函和承担一般责任付款保函。

5、关税保付保函

银行应进口商(不含加工贸易企业)、承包商或展销商的申请而向商品入关所在地海关出具的、保证其履行缴纳关税义务或将临时进口商品复出口的书面承诺。

6、质量保函

质量保函是指银行应工程承包方或供货方的申请而向业主或买方出具的、保证承包方或供货方履行在保修期或维修期内的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即银行作为担保人就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所出具的一种担保,以保证供货方所提供的货物或承包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在一定时间(保修或维修期)内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规格和质量标准。

(四)其它类产品

1、汇出汇款融资

汇出汇款项下融资是指在货到付款、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及部分种类预付款、服务贸易汇出业务项下,银行评汇出汇款项下有效凭证和商业票据为进口商对外垫付进口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2、订单融资

订单融资是指银行为支持贸易项下卖方(含国际贸易项下出口商和国内贸易项下供货商)备货出运,应卖方的申请,根据其提交的贸易合同或采购订单而向其提供的用于订单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贸易融资。

3、出口托收项下融资

托收押汇是指银行在D/A或D/P托收项下,凭出口商提供的含有货权的出口单据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托收押汇还款来源为出口收汇,如进口商未能履行付款责任,银行可向出口商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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