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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2〕67号)
时间:2016-5-11 17:19:44 | 作者 : 银行风管网 | 分类 : 政策|安徽/六安当地 | 浏览: 次 | 已有 0 人对本文发表了看法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调整土地评估收费的函》(皖国土资函〔2012〕23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价格评估市场收费行为,促进土地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决定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收取评估费用。

二、凡依法取得土地估价资格并经省国土资源、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方可接受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三、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包括宗地地价评估收费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宗地地价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按照附件2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宗地评估收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六、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可在此标准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七、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应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八、各级价格、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降低工作质量的,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2.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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