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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虚金融评论1-说说E租宝和P2P的经营与风控问题
时间:2016-2-1 21:55:24 | 作者 : 子虚 | 分类 : 研讨|本站原创 | 浏览: 次 | 已有 0 人对本文发表了看法

今天,各大新闻媒体相继公布经公安机关认定的“E租宝”调查结果。根据最近二十天左右的调查,基本可以确定“E租宝”在不到一年的推广时间里,居然获得了差不多500亿的非法集资,让人简直不敢相信这是一家在蚌埠的“空壳公司”。要知道蚌埠这几年的经济发展在整个安徽省并不是最快的,而且这座城市实际上并没有一套相当发达的经济与产业基础来吸收庞大的资金流。

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和“P2P“模式很热门,发展的也很快,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并对传统的金融业(尤其是银行存款)产生了巨大冲击。但是,有一个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原则很多人都忽视了,那就是是否投向实体经济

其实,就笔者所在城市(安徽省,三线到四线,中等规模城市)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具有融资功能的)典当行、(销售理财类产品的)财富公司的数量在这几年飞速增长,大部分也还都”坚持“了下来,这至少说明其”资金链“没有断,资金周转、期限错配之类运营的还都是基本正常的,并未发生类似”E租宝“这样的大规模风险。

在国家监管这个层面,目前我们国家的基本政策导向,可以被认为是仍然维持在”让子弹飞一会儿“这个水平上。具体来说,就是应当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一直在刻意回避对这些非银行类单具有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并将这个”烫手的山芋“丢给了地方政府金融办公室。而地方政府金融办公室的监管工作,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瑕疵“:1、监管技术有限,形式大于实质。2、与当地融资性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含具有政府背景)存在理不清的利益交织问题,同时还存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压力,比起中央垂直管理的银监会系统(银监会-省级监管局-地市级监管分局-县级监管办),在不少方面”下不去手“。3、省级政府金融办公室并未主动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而是经常向下级机构加压或转移任务,最后造成推诿扯皮的结果。

监管部门也许有鼓励行业创新,避免因为过早干预而影响到行业”正常“发展的考虑。当然,个人也窃以为监管部门还有两个顾虑:1、目前还未形成对这个行业的完整的、完备的监管思路,暂时还无法贸然出台监管细则。2、这个行业的”合法性“,以及确定”合法性“的具体”尺度“尚待研究,监管部门还不能立即承认或认定其”合法“,即现在还不是”明确表态“的时候。

对于普遍公众来说,需要着重把握还是本文第二段提到的”实体经济“问题。”E租宝“出事所暴露出的最大风险,就是其对外开放的平台上公布的绝大部分融资项目,均为凭空编造的,聚集的巨额客户资金,实际上被”E租宝“挪用到了其股东钰诚集团的其它领域,即整个资金运行完全丧失了正常监控。反观目前市面上的其它互联网金融和“P2P“模式,表面上看,与”E租宝“并无明显差别,但只要其公布的融资项目都是真实的,风险敞口至多也就是项目投资失败,一般不会扩大到资金的全部”蒸发“

客观的说,资金荒和融资成本的过高是当今的主要形势,互联网金融和“P2P“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商业银行的空白与不足,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任何投资行为都需要保持理性,尊重科学性。

据笔者十年的从业经验,市场中大部分企业(不含新兴行业、垄断性行业和部分暴利性行业等)平均的年化纯利润率也就是10-20%左右,最多达到30%,因此可以接受的利息水平只能在10%左右,否则,将会影响到正常的流动资金周转和扩大再生产。目前我们国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在3%-5%之间,最高的不会超过7%(达到这个水平的通常要求是1年以上期限),笔者认为这是比较合理的收益率水平,可以作为互联网金融和“P2P“模式”承诺“盈利率是否正常的一个参考。

至于网上常说的谁”接过了最后一棒“,用银行的专业术语来说,就是”成为风险的最终承接者“,这倒不是普通公众所能够理解、掌握的范围。

互联网金融和“P2P“模式”向融资中介、信息沟通方面转型的必要性还是有的,并且需要大力强化资金流向的全程监控,确保始终运行实体经济中,而不是单纯追求所谓的”利差“这些方面的监管,要时刻坚守住底线,着重区分开招摇撞骗行为与正常的资金中介行为。此外,人民银行也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征信系统的覆盖面,把非传统银行类的融资机构也给包括进来,建立更全面的负债情况数据库,以便可以对某个单位或个人作出一个更系统、更深入的信用状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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