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月17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中国将在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该工作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通知》还将放宽外资投资企业融资渠道。《通知》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该工作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资金双向流动方面,《通知》将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该工作由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外债管理方面,《通知》指出,要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企业外汇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该工作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服务业领域,除上述重点放宽领域外,《通知》表示,还将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
此外,《通知》还将进一步放宽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外资企业,鼓励外商在制造业领域加大投资、优化结构;支持外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向外资企业开放,支持外资企业加大研发投资、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创业发展。
在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方面,除上述支持外企在华融资举措外,《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按照统一标准审核外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政府采购对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
吸引外资方面,《通知》要求,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西部地区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简化外商投资管理程序。
银行:当前外资单一股东20%上限
对于外资持股比例上限问题,一直是市场较为关注的议题。根据银监会在2015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根据银监会相关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单个中资银行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同时,外国金融机构持有的中国商业银行的股份必须锁定三年以上,在此期限内不允许出售和转手。另外,外国金融机构还不被允许同时持有两家以上中国商业银行的股份。
近年来,不少外资银行开始收缩国际业务,并相继减持或清空在中资机构的股份。2016年9月,外资巨头花旗正式将其在广发银行所有股份全部转让给中国人寿,获利近140亿元人民币。
2015年年底,德意志银行宣布将其在华夏银行所有股份全部出售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交易价格在230亿元到257亿元人民币之间。然而2016年9月,有外媒报道德银还在寻求将此次交易获得的资金汇出境外。外管局很快回应称,境外机构转让其在境内机构的股份,在外汇管理方面不存在政策障碍。
证券:当前外资持股上限49%,仅可从事投行业务
在证券期货行业,券商牌照方面的限制包括两方面,除了持股限制外,另一方面是业务范围的限制。
目前合资券商只能从事投行业务,除了券商清理整顿时期批复的个别合资券商拥有全牌照外,目前均不给合资券商发放投行以外的牌照。
股权占比限制,最初外资股权占比不能超过三分之一,2012年限制放松到49%,目前证券期货行业外资比例依然不超过49%。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比例不超过25%;基金公司要求外资比例不超过49%。
根据在2016年6月举行的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中方也承诺,将逐步提高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上海自贸区在2016年9月表示要争取突破外资持股49%的限制。
2015年8月,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内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一是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分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澳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同时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分别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港资、澳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
此外,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港资、澳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目前根据CEPA协议框架下,已经有两家合资券商获批,一个是申港证券,还有一个是华菁证券。还有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云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的设立申请正在审核过程中。
保险:持股比例没有上限,股东资格放开
保险领域是开放程度最高的金融领域。目前有外国保险公司独资公司、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公司、企业设立合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在股东范围上,《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条例只放开了外国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险业。而2016年12月29日公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除符合关于财务类股东、战略类股东、控制类股东所需条件外,还需要最近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亿美元;最近三年内国际评级机构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这意味着合资保险公司股东资格将从单一保险公司突破至境外金融机构。
目前,中国共有22家外资财险公司和27家外资人身险公司。财险方面,22家外资财险公司原保费规模合计占据市场份额比例为2.01%。人身险方面,27家外资人身险公司规模保费合计占据市场份额比例为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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