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信贷白话(xdbh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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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水电又是廉价的清洁能源之一,具有投资金额大、工期较长、投资回收期长和运营成本低的特点,一直是各家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的授信行业。但近一段时间以来,受诸如自然条件、投资建设经验、运管管理水平及出资能力等因素影响,辖内一批存量小水电项目超投资、延期完工等问题不断暴露,看着当初尽责尽调的项目出现这样的结果,心中难以释怀。
一、风险暴露的问题梳理
经过梳理,风险暴露集中在民营企业新建的小水电项目,以2009年-2012年叙做的项目贷款为主,贷款期限在10年左右,装机容量多在1.5-2.5万千瓦之间。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超概算。小水电由于运营成本较低,其固定资产投资水平是决定其经济效益的主要因素。小水电建设单位千瓦造价约在7000-10000元之间,但投产后基本上存在投资超概算的问题。归纳原因主要有二类:
一类是受建设条件和地质条件的影响,建设资金超概算。一般水电项目都地处偏远的山沟里,地质条件复杂,如A企业位于河流上游干流河段上,利用引水干渠与下游河道形成的自然落差发电,可研及项目评估认为建设条件较好,单位千瓦投资估算为5684元/KW,但实际施工后,自然落差达不到预期,使工程量增加,实际单位千瓦投资增至7600元/KW。
另一类属不可抗拒,或难以预见的各种事件频发,使项目工期延期造成超概算。如A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炸药,但因特殊原因,地区实施炸药管制,有半年时间不能施工,错过半年施工期后,又进入了冬季,整个工期拖延近一年时间才恢复建设,导致投资超概算。B企业在建设期间,另外一家开矿企业炸矿石时,将其已修建好的渠首导流渠部分损毁,使项目延期5个月时间才投产发电。另外还有项目施工后,建设难度增加,比初步设计增加一个小土山的挖迁工程、还有项目施工后,根据地质条件又重新更换项目设计图纸、施工过程中增加土地赔偿金等诸多“奇葩”问题发生。总体反映了理论与现实的差距造成超概算。
(二)经济效益不达预期。C企业项目投产运营后,能够按0.235元/度的上网标杆电价正常结算。但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较可研低40%左右。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小水电以无调节能力径流式水电站为主,项目建设设计中无修建水库内容,不能起到调峰作用,造成枯水期水量不足,而汛期需将多余水量进行排洪处理,最终无法达到设计发电小时数;二是项目运营中遇到百年不遇的地区干旱等气候问题,来水不足,直接导致当年大坝蓄水量低,电站停产的问题;三是项目在评估时考虑了200万元/年CDM减排收益(2009年项目评估时已和外方签订了CDM碳减排购买协议,CDM减排指标也获取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审批同意),还款期限和计划设定较乐观。但实际2012年后国际上《京都议定书》到期后未能如期续签后,项目评估时考虑的年度CDM减排收益无法实现。
(三)变电站引发的纠纷。 D企业的小水电项目是国家水利部“十二五”全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中列入名单的电源项目,当地电力市场消纳能力也较强,电网接入及各项合规性手续均已齐备。项目建成拟投产时,却得知:在2012年之前,变电站等电站的配套设施均由国家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故该项目配套设施变电站的建设资金未列入到总投资当中。而2012年之后,电站建设单位面临两种选择,一是等待电网企业建设电站的配套设施,二是自己先垫资建设,建成后电网企业通过优惠电价将资金返还给电站建设单位。一个110KV变电站造价约需3000-3500万元投资。对小企业来说,个人股东出资能力有限,而项目建成当年即进入还款期,却无法运营发电,就陷入无现金流还贷的困境。
(四)股东综合实力的影响。小水电股东一般是有水电站开发经验或具有电力背景的个人组成,凭借个人能力能够取得项目建设、上网等合规性手续,股东综合实力对项目成败起关键性作用。但普遍存在出资能力有限,项目超概算后无法自筹解决;管理能力低,抗风险能力差;遇到项目超概算时,股东内部达不成一致,增资困难;项目延期完工时,项目工程形成欠款,此时股东多年未见分红,容易发生内讧等诸多内部问题层出不穷。如果股东出现问题的时候,即使我们想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分期还款计划或进行期限重组等方案时都难以实施。
(五)建设期财产保险落实难。E企业项目贷款批复要求,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办理设备保险,并指定我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但实际水电项目的风险主要集中在项目建设阶段,土建成本和设备成本的比例为8:2,在建设期以土建为主,无法办理设备财产保险。
(六)电费收费权质押的争议。一般电力项目会提出项目运营后电费收费权质押,小水电项目也不例外。如:我行与借款人签订了电费收费权质押协议,并于同年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上进行了公开登记,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实际因借款人拖欠工程款,被第三方起诉后,由当地人民法院直接从当地电力局将其电费资产保全。我行提出异议后,却被驳回。法院认为:其保全的标的物为供电公司支付给借款人的电费,并没有对我行与借款人约定的收费权收入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我行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中登记的标的物为借款人对水电站自还款期内经营所得的全部电费收入,而此部分收入尚未计入借款人账务。由此陷入电费收费权的法律纠纷。
二、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对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数据:项目总投资和发电小时数,不能一味采用项目可研编制的项目评估结果,需在可研的基础上,参考同地区同类机组运营后的平均值审慎取值,对项目建设中可能遇到的事故、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知的风险可在敏感性或压力测算中充分考虑,分析总投资或发电小时数变动在多少时是我们可接受的底限后,择优叙做。
(二)在还款期限的设置上,主要依据主营业务收入形成的净利润和项目折旧来综合考虑项目现金流,对项目营业外收入酌情参考。项目实际运营后有营业务外收入时,可提前安排还款。
(三)对小水电项目进行评估时,需了解清楚变电站是否已建成或由谁来出资建设,合理对项目总投资进行估算。
(四)对民营小水电的股东除了看开发及运营资质外,还需对个人综合素质进行评估,或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增加项目抗风险能力。
(五)电费收费权质押的手续还需进一步完善,在主张权利时要取得电力行政主管机关的支持。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可出质的收费权仅公路、农网电费和学生公寓收费权三种,但银行在惯例中还是对电力项目设定电费收费权质押,一是办理了电费收费权质押手续后对除工程款之外的普遍债权,在主张权利时还是有效果的。二是银行为保护债权,要求承包商出具放弃主张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在实操中,该承诺书的效力有限,但规范性还不强,可以起到一定风险缓释的效果,如上述案例最终由第三方撤诉而告终。三是通过此方式能够让银行将项目现金流归集到本行账户中管理,达到对还款来源的有效监管。
(六)在风险较高的建设阶段风控手段还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以上是对我身边小水电项目已发生问题的梳理和应对措施的建议,希望可以让大家借鉴,在实践中少走弯路。针对这些问题的应对措施或风险防控手段还需进一步积累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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