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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含解读)
时间:2016-11-5 21:57:41 | 作者 : 银行风管网 | 分类 : 政策|银监领域 | 浏览: 次 | 已有 0 人对本文发表了看法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信贷白话(xdbh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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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发〔2016〕4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防范风险累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统一授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以及地区行业的综合授信限额。综合授信限额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并表附属机构授信总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同业客户纳入实施统一授信的客户范围,合理设定同业客户的风险限额,全口径监测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水平。对外币授信规模较大的客户设定授信额度时,应充分考虑汇率变化对风险暴露的影响。

二、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探索对客户风险信息实施统一管理,整合分析全体客户的各类信用风险信息。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多渠道收集授信客户非传统融资信息,增强对授信客户总负债情况的监测评估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增授信客户和对存量客户增加授信前,应查询内外部共享信息,掌握客户总负债情况,判断客户是否存在过度授信,是否涉及担保圈、财务欺诈、跨行违约等风险因素,有效前瞻预警和防控风险。

三、规范授信审批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新增授信、存量授信展期和滚动融资的审批标准、政策和流程,并根据风险暴露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明确不同层级的审批杈限。对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资本净额10%或单一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应视为大额风险暴露,其授信应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审批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自行确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政策,但不得低于以上要求。在计算大额风险暴露时,对具有经济关联关系的客户参照集团客户进行授信和集中度管理。存在经济关联性是指一方的倒闭将很可能对另一方的清偿能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大额担保,一方作为另一方绝大部分产品的购买商且不易被替代,一方现金流大量来源于与另一方的交易等。

四、完善集中度风险的管理框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涵盖客户、行业、地区、货币、抵质押品、市场、国家/区域等各类风险源,覆盖信贷、投资、衍生品交易、承兑、担保等全部表内外风险暴露,充分体现穿透性原则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框架。建立满足穿透管理需要的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多维度识别、监测、分析、管理集中度风险,并设定相应的限额。

五、加强国别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其系统重要性、风险状况及风险偏好相一致的各项政策和程序,及时对覆盖银行集团范围的国别和转移风险进行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和缓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及时、准确和全面地监测国别风险暴露,严格国别风险限额管理,制定书面的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充足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并按时向银监会报送相关报表。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存在缺口的银行,应当釆取措施及时补足或相应减少国别风险暴露水平。

六、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分类管理,定期开展贷款分类政策、程序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对在贷款分类中弄虚作假掩饰贷款质量的,要严格实施问责,加大处罚力度。应明确上调贷款分类的标准和程序,审慎实施贷款分类中不良贷款上调为非不良贷款的操作。只有符合所有逾期的本金、利息及其他欠款已全部偿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的原则确定)正常还本付息,且预计之后也能按照合同条款持续还款的不良贷款,才能上调为非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分类的上调应由总行或由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不良贷款上调为非不良贷款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但不得低于前述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管,对借助通道转出但信用风险仍保留在原机构的资产,须按原风险形态进行分类。

七、开展非信贷资产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贷款分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办法,明确表内外各类非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原则上,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均应进行分类。非信贷资产分类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行穿透式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应按照风险分类结果,结合非信贷资产的性质,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等方式,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八、提升风险缓释的有效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机构业务特点,建立信用风险缓释制度、政策和程序,定期对风险缓释措施有效性进行评估。应重点评估抵质押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实现性,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的审慎性,以及抵质押档案的完备性和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应根据抵质押物的类别和性质,科学确定抵质押物价值重估的频率,定期进行重估,当抵质押物价值变动严重影响风险缓释有效性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风险缓释措施有效性进行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及关联产业波动的影响。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制度梳理和风险排查,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管理的制度、措施,于2016年12月30日前向监管机构报告风险排查和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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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是对年初银监会发布27号文的进一步延伸、细化,防范传统信贷风险向“表表外”、“非信贷类”风险转移,更是对刚发布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呼应。该文的重点包括:

1、扩大信用风险范畴:该文首先扩大信用风险管理范畴,即银行持有的资产都有信用违约风险,包括了传统表内外业务和所有非信贷类资产。非信贷类资产名称有很多,比如“非信贷”、“类信贷”、“表表外”、“新兴投资业务”等等,这些都要纳入信用风险管理范畴。既然纳入了信用风险范畴,就要纳入统一授信和风险限额管理。

2、对非信贷类业务,不能只是对特定目的载体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应按照穿透性原则,一直穿透到最终的债务人,要将出资人和债务人之间对应的管理关系明确下来,把最终债务人作为统一授信的底层进行管理。

3、为了让风险决策更加准确,需要做的工作包括风险信息的共享,比如行内外的信息、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多渠道的非传统融资信息。这些信息的共享至关重要,掌握客户整体负债、担保圈、财务情况和跨行违约情况才能有效进行风险评估,防范风险。

4、规范授信审批流程:将非信贷类业务纳入到传统信贷的授信审批流程中。继而进行集中度管理,且趋严管理。根据经济关联性,更加趋严的将类信贷纳成集团授信范畴,对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资本净额10%或单一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应视为大额风险暴露,授信审批决定权上升至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5、完善集中度风险管理框架: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将风险管理框架更加全面化了,包括了所有风险源,比如:客户、行业、地区、货币、抵质押品、市场、国家/区域等,还包括了所有信贷、投资、衍生品交易、承兑、担保等全部业务。要建好风险管理框架,还必须有IT建设的支持,银行的IT部门朋友们有活干了。

6、提高贷款分类准确性:强调传统贷款分类准确性,突出对不良贷款上调更加严格了,为了避免在上调风险分类难的情况下出现假转让的现象,监管机构将加强对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管。

7、对非信贷资产也应参照贷款分类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

8、为保证风险缓释措施的有效性,要用动态发展的方式管理风险缓释措施,比如抵质押物重新评估,结合经济变化、价值变化等评估抵押物价值,缓释措施发生不利变化时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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