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电子信息科技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互联网金融开始融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定义凸显了互联网金融这样两个核心要素:运用互联网技术为载体和资金融通的内在本质。中国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迅猛的经济体,同时,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也存在较多的风险,监管方面也存在较多缺陷和争议。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跨界融合产物,这也意味着它不仅具备了传统金融行业的风险,还具备了耦合后的新风险特征。金融管理当局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三大风险:一是机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二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根据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来看,其风险可以具体分为七大类型:
1、信用风险。以P2P平台为例,国内绝大部分平台都不是纯粹的信息平台,而已经演化为信用平台,已经从事主体性或实质性的金融业务,具有信用转换、期限转换和风险转换等基本的金融功能,这就直接带来了信用风险。根据业内信息咨询机构的数据,2014年全国P2P平台约2500家,而破产或“跑路”的平台超过275家。2015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事件进入一个高发期,从事有色金属交易的泛亚交易所会员超过20万人,融资额度超过400亿元,主要从事融资租赁的P2P平台----E租宝投资人数超过90万人,累计交易金额超过720亿元。
2、信息泄露产生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前需要进行申请信息填报、支付信息填报等交易信息由于只能通过网络进行录入而存在的泄露信息带来的风险.
3、身份识别产生的风险。交易过程中由于互联网对于身份认证的方式存在一定易伪造冒认空间,产生了一定的交易风险。
4、监管失当产生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难以现场监管,其相关制度设置比传统金融更加复杂,监管的难度提升,存在短时期内难识别和难完善的监管漏洞。自2015年7月18日出台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后,相关的监管主体并没有快速进行监管细则的制定和执行,使得目前很多互联网金融监管处于空白状态,比如涉及人数多、资金规模大的P2P平台的监管。
5、交易系统可能存在的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除了难以避免的传统金融一样面临的信用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等风险,互联网金融还可能因为信息技术问题导致交易系统失效而带来损失。2014年为业内所熟知的安全网贷软件系统风险事件表明,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性风险是不可忽视的重大风险。
6、法律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政策尚未完善,加上这一新兴行业发展较快,法律法规的出台往往出现一定的滞后性。正是这种模糊性使得很多市场参与人士过于冒险,甚至寻求监管套利、规避监管,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欺诈等事件频发。
7、区域和系统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当前规模有限但发展极为迅速,其涉及到的时间和区域交易的局限性被缓释,可以跨越时间和空间进行交易,而这产生的潜在流动性风险将增强,同时系统性风险也会随之提高。
可见,从一定意义上来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属性本质上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通过引入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有助于强化数据分析,部分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金融风险管理效率,同时分散了相关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并没有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而是转移风险;同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以及二者合成之后的三重风险,特别是其碎片化、跨界性和传染性,可能导致新的金融风险。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总体上看表现出“弱监管”的特征,甚至有些领域是无监管的状态。主要原因是虽然国内目前已经出台了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的指导性意见,但是,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和监管框架缺乏实质性的机构、规则和执行力支撑,使得互联网金融整体呈现弱监管特征,部分领域的监管甚至是严重缺位的。这种监管的不足或缺位,是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的重要制度性根源。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表现出“分业监管”的特征。整体上的“弱监管”并非是完全的放任不管,对于现有的第三方支付、网络贷款、众筹以及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监管。其中,对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的监管较强,是由人民银行直接负责,具备一定的法律规范约束,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网络贷款和众筹相对于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来说监管力度较弱,网络借贷由银监会负责,而股权众筹融资则是证监会负责,这些监管机构在制度规范、信息安全、消费者保护方面实施一定的监管或进行了一些监管体系的建设,但是,由于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的监管细则尚未出台,两个领域的监管力度较弱。当前对互联网金融不同业务的监管机制存在差异,缺乏完善的规范体系,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容易带来制度性错配。
最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对监管体系带来了深刻的挑战。未来监管体系需要不断完善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所要面对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互联网金融深化了金融业综合化和混业化经营趋势,而现有监管体系是分业监管模式,且以机构监管作为基础,从而可能呈现混业经营趋势和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二是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创新性强,可能存在较为明显的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三是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程度和科技含量高,跨界特征明显,对现有监管体系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完备性提出了挑战。最后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导致监管的稽核审查或现场取证等面临技术性困境。
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位也应得到相应的正视。在互联网金融事件频发的阶段,监管机构需要在原则性监管和限制性监管进行权衡,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引发的风险及其潜在的经济社会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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