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司法查询的随想
作者:行者 发布时间:2012-03-03 01:37 分类:博客|政治与时事 浏览:583 评论:0
前段时间有一次和某县支行的同事侃大山,他说他们那里有句顺口溜,叫做“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当时只是感觉编这个东东的人真逗,现在仔细想想,还真有点道理呢。
比如说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这个事情吧,尽管是银行所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目前方方面面条件的局限,某些时候确实会遇到一些困难,而暂时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够完善和相互之间衔接的不够紧密,也使得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双方更多一些配合。就我个人的经历来看,法院和检察院在这个领域总的来说已经比较规范了,对于银行因为客观原因提出的“额外”规定和满足不了的条件,大都能够给予充分的理解。说实在的,倒是公安机关在不少情况下,对别人的要求要比对自己的要求高的多。这里我就不具体展开说了,以免本文被“和谐”掉。
其实应该是法院和检察院更加“强势”一点的,因为如果严格按照宪法所设定的国家机构架构来说,人大略高一些,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平级的,公安机关不过是政府下面的一个组成部门而已。
可惜当前的现实却是,公安机关比法院、检察院牛多了。党内有个组织叫做政法委,是党委管理法制工作的专门机构。其实要是根据所谓的法律规定的级别来的话,这个委员会的书记非法院院长或检察院检察长莫属了,然而到现在为止,这种情况基本没有出现过,此位置长期以来始终是被公安局长或前任公安局长所牢牢把持的。
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行政机关某个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是行政机关某个部门的代言人,可以通过党内的组织体系向司法机关的最高领导人发出命令。既然如此,司法监督为什么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行政诉讼为什么很难打赢,诸多问题就都不难解答了。
据说前些年还有过这样的笑话,说某县法院院长面对新闻媒体高谈阔论下一步工作规划的时候,信心满满的说了句“要紧密团结在县长的领导下”之类的话。估计这种表述当时要传到了国际上,肯定会引起惊诧。现在时代进步了,官员们的素质有了提高,虽然还没有正式付诸实践,却已经初步意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但是就普遍的情况看,在中央层面上,政治局常委包括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甚至涵盖了副总理和那个说不清楚性质的组织(绝不是国家机关,但也不是社会团体)——全国政协的主席,就是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人的位置。在地方层面上,就更有得好看了,市委常委通常都能把公安局长给拉进来(以政法委书记的身份),而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最多混个市委委员。因此大家去法院起诉公安局的时候,不得不考虑这样的事实,法院院长有勇气支持你把自己的上级给拉下马吗?
网上有消息人士透露,几年前周永康还是公安部长的时候,以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的身份前往最高人民检察院。尽管从法理上来说,总检察长比他级别高,但是在权衡再三之后,还是安排秘书制作了“欢迎上级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的横幅,并且在整个活动过程中,表现了毕恭毕敬的态度。
当然,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并不能完全归咎于中国人治的传统和法治的不健全,即便在民主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行政机关明里暗里也一直在做着试图突破权力间相互制衡体系的事情,比如美国总统在对外签订协议的时候,就常常希望以自己能说了算的带有行政法规性质的东西代替经国会投票认可的文件。但是就社会进步来说,司法机关依附于行政机关,只能是暂时落后阶段所产生的怪胎。
因此必须抓紧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提高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强调司法行为不受任何干涉的原则,实现司法机关预算和人事的完全单列。二是改革党内法制工作的机构,不得由现任公安局长或刚卸任的公安局长担任政法委书记,提高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在政法委管理层的地位。三是严格执行党政分开的制度,尊重法院、检察院依法办案,政法委尤其是政法委中的公安机关现任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插手过问司法机关具体事务,同时纪委不得对司法机关的审理、判决等工作提前“定调子”或制定倾向性意见。四是加大舆论和公众监督的力度,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切实防范个别领导利用非正常渠道,比如党内组织体系干涉行政、司法事务的违规和违法行为,树立宪法的最高地位,确保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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