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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测试】关于两会的随想·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作者:行者 发布时间:2012-03-14 21:13 分类:博客|政治与时事 浏览:507 评论:0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未纳入最终表决文案,具体来说就是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这是一场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博弈。过去我们把所谓的“集体主义”提升至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高度,却忽视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怎样才能合理控制某些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不至于擅自外延甚至是滥用手中职权,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如何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

最近几年,在多个地方,陆续发生了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案等影响极为恶劣的事件,其中所共有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等错误倾向,已经严重损害国家和法制的形象。因此可以说,这次进步也是我们国家在经历了数次血的教训之后所作出的慎重选择。

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这个结果是在情理之中的,因为没有人愿意在某一天忽然被“秘密拘捕”,接着很快不明不白的离开这个世界,而行凶者最终还能利用法律的漏洞受到保护。当然,对于某些利益集团来说,这个结果有些意料之外的,于是就很无奈但又有点不服气地表示: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虽然大家都知道这些话基本上和过去的那些幌子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在发达国家,即便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遭到逮捕,也有权保持沉默直到律师的到达。尽管就当前来说,我们国家离这一步还有很长的距离,但是今天已经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权应当受到合理保护的基本原则。

老实说,找到一个最完美的平衡点太困难。但是,向前进一步,即便走的不太好看,也远远要比原地打转好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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