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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时间:2015-4-17 15:53:36 | 作者 : 银行科普网 | 分类 : 银行卡 | 浏览: 次 | 已有 0 人对本文发表了看法

各种各样的信用卡,越来越多的融入了我们的生活,它能简化收费手续、增强消费安全、方便购物消费,深受的消费者的欢迎。但随之而来的,出现了各种不法现象,如持卡者非法套取现金、用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等。为远离犯罪,我们有必要知道,这些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打击信用卡犯罪,

一、信用卡套取现金超过一定数额的,认定为刑事犯罪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2、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进行了规定;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五)》,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二、处罚办法

1、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恶意透支5万元到20万元之间就属于数额巨大,判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3、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

三、什么是恶意透支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2、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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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李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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