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过分依赖贷款抵押物的相关风险
浅论过分依赖贷款抵押物的相关风险
——围绕六安邮储银行个人类贷款开展的研究
— — — — — — — — — —
摘要
浅议小额贷款阶段性还款方式的相关风险
请输入密码查看文章及评论。成功输入密码后,可以直接点击查看文章,直到关闭浏览器。
此文章需要更高级别密码!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半部分
因篇幅所限,请点击这里查看《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上半部分
— — — — — — — — — —
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上半部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浅析邮储银行转型过程中网点大堂经理的定位
编者按
这是在2012年“六安市银行业青年征文活动”(‘六安市银行业经营管理规范年’活动组成部分)中的投稿。
— — — — — — — — — —
摘要
绿色信贷指引
(银监发〔20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关于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随想
当前不少人持有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风险管理》科目的证书,却未能真正理解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核心要义。
其实在《风险管理》考试辅导教材的第一章就已经说的很明白,狭义的“风险管理”可以被理解为单纯的考虑如何避免损失,而广义的“风险管理”应当着眼于在风险和利润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投入与产出的最优组合,实现风险最小化同时的利润最大化。
这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减少风险,甚至于把风险降到零,就可以更有效的扩大利润。恰恰相反,银行业最基本的规律之一,就是“没有风险,没有收益”。否则,连风险都不用承担,却能赚到钱,有这么好的事情,大家就都抢着来开银行了。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