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信贷指引
(银监发〔20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关于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随想
当前不少人持有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风险管理》科目的证书,却未能真正理解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核心要义。
其实在《风险管理》考试辅导教材的第一章就已经说的很明白,狭义的“风险管理”可以被理解为单纯的考虑如何避免损失,而广义的“风险管理”应当着眼于在风险和利润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投入与产出的最优组合,实现风险最小化同时的利润最大化。
这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减少风险,甚至于把风险降到零,就可以更有效的扩大利润。恰恰相反,银行业最基本的规律之一,就是“没有风险,没有收益”。否则,连风险都不用承担,却能赚到钱,有这么好的事情,大家就都抢着来开银行了。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浅议××××银行的洗钱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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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关于银行客户经理的一些思考
记得小的时候,那还是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几家商业银行大都设置有“信贷员”这类岗位,专门负责贷款,当然也用只负责把资金给贷出去,剩下的事情就都不用管了。客户平常要办理结算之类的业务,还得找会计部、营业部等部门交涉,一来二去,估计比银行里某些自家人都更了解这个单位的日常运作了。虽然说这样做会带来许多麻烦,但是在那年月银行工作人员可都是很牛的“国家干部”,因此完全不用考虑客户任何感受的。
设置“客户经理”不仅仅是我国银行业的重要改革举措,更是巨大的进步标志。因为对于客户来说,有了这个“专属”的经理之后,无论是存款、贷款、结算,还是其它任何新业务,都可以只与这一个人商谈,首先确定一套完整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然后让其去和本行的相关部门进行具体的协调。而对于银行来说,哪个部门想请客户配合做什么,也都不再用自己去找客户交涉了,只要跟负责的客户经理说一声就行,很快就可以从整体上进行统筹处理。过去是简单的多对多,千头万绪繁杂的很,现在中间有了个点,多对一,再一对多,枢纽的作用绝对是不容忽视的。
还是得审慎经营(有删节)
从本质上看,银行是经营的产品就是风险。首先必须保证能有效地控制风险,这样才会获得比较稳定的长期收益。然而目前有许多从业人员根本就认识不到这一点,有点蝇头小利就开始沾沾自喜,甚至有些利润但花费要更多,可以说是得不偿失也毫不在乎。
当然部分银行的考核制度也存在问题,常见的就包括业务营销是一条线,费用控制是一条线,风险合规又是一条线。业务部门不计成本,不管后果地开展营销活动,确实搞得轰轰烈烈,确实弄出了那么一点点成果。可是从总体上看并不一定能够充分地盈利,甚至在去除了各种成本之后,还亏了些,不过这又属于另一个部门“单独”核算的范畴了。至于最终的结果如何,某些客户经理干脆想都不去想,口口声声说“我认为没有任何风险。”也许现在还看不到风险点,但绝不代表没有风险隐患。不过他们也早就想好了退路,并且已经有人开始这样做:一旦发现苗头不对,便一走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