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3日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猪价“腰斩”,养殖户叫苦连天
牛猪扎堆致跌速超预期,养殖端头均亏损达千元。
从本轮周期顶点超过40元/公斤的高价,到如今约16元/公斤的低位,国内生猪价格持续缩水,年内走势已近腰斩,养殖端更是直逼全面亏损。现货市场弱势下,生猪期货也在近日走出跳水行情。
近期记者通过对行业上市企业、中小散户、分析人士的多方采访了解到,行业普遍压栏致牛猪扎堆冲击市场,是导致短期内期现货市场极速走弱的主因。而当前,本轮周期下行过程仍将延续,下半年阶段性回调行情可期。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附答记者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1年第4号)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4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2021年5月11日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簿经济价值和整体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缺口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银行账簿记录的是商业银行未划入交易账簿的相关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4〕54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监会
2014年12月30日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4〕4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12日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3〕34号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监会
2013年7月19日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业务持续运营的一整套管理过程,包括策略、组织架构、方法、标准和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4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发[2010]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包活动,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持续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立第三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设立在中国境内、外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