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18〕2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5日
(此件发至有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18〕2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5日
(此件发至有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7〕110号)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3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2号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银监发〔2009〕6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均衡的信用卡营销激励机制,严禁对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发卡营销行为规范机制,在营销过程中必须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营销人员必须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的收费政策、计罚息政策,积极提示所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潜在风险,并请申请人确认已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7〕1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现将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26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以下三项制度在银监会网站上未查到,内容是子虚通过其它渠道自己搜集的,未能确认其准确性,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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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10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银监会鼓励暂不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本《指引》改进风险管理。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4〕4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8日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7〕6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它会管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总体要求,银行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现就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7〕4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它会管金融机构,各协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银行业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改革、积极创新、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现就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提出以下具体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6〕4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它会管金融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落实《中国银监会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指导意见》(银监党发〔2015〕5号)要求,加强银行业法治建设,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稳健经营,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16〕41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及时返还问题的工作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