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3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3日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贷款新规的发布实施和贯彻执行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贷款新规,或者说出台贷款新规有什么意义?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八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即同年十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令[2010]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1号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8年4月24日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7号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6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2018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四节 理财托管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所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五十一条 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6号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2018年9月26日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2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
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企业杠杆率上升引发的信用风险,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联合授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