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4〕54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监会
2014年12月30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4〕4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12日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3〕34号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监会
2013年7月19日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业务持续运营的一整套管理过程,包括策略、组织架构、方法、标准和程序。
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4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
银监发[2010]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包活动,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持续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立第三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设立在中国境内、外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7〕6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5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七年七月三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2004〕51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
二OO四年七月十六日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35号
各银监局:
现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是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监管和持续监管的基础,是有效配置监管资源以及实行差别监管政策的依据,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银监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统一标准进行操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保证评估质量,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2〕2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