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年版)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年版)(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包括哪些类别(国家统计局网站解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年版)(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包括哪些类别(国家统计局网站解读)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签,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行长 易纲
中国银保监会 主席 郭树清
2022年11月11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20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
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11月28日
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商业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第九十六条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应覆盖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中的违约风险、一般利率风险、信用利差风险、股票风险,以及全账簿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防范业务风险,加强业务管理,更好地发挥福费廷业务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优势,结合我国当前贸易金融业务的发展态势及各商业银行的实际诉求,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形成《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印发全体会员单位学习并根据实际业务参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2020)》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近年来银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和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对2017年6月发布的《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中国银行业协会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2020)(审议稿)》,并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中国银行业协会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2020)》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根据实际业务参照执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统一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标准,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并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2016〕第10号
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为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办发〔2022〕2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数字经济建设,全面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经银保监会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