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含解读)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信贷白话(xdbh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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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发〔2016〕4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防范风险累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统一授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以及地区行业的综合授信限额。综合授信限额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并表附属机构授信总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同业客户纳入实施统一授信的客户范围,合理设定同业客户的风险限额,全口径监测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水平。对外币授信规模较大的客户设定授信额度时,应充分考虑汇率变化对风险暴露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