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过分依赖贷款抵押物的相关风险
浅论过分依赖贷款抵押物的相关风险
——围绕六安邮储银行个人类贷款开展的研究
— — — — — — — — — —
摘要
本文以六安邮储银行开办个人抵押类贷款业务几年来的实践为基础,通过窥斑见豹的方法,对当前国内部分银行过分依赖贷款抵押物的倾向所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开展分析。本文分别从贷款选择不同担保方式所可能面临的各种违约风险的比较,抵押贷款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以及抵押类贷款逾期后将抵押物变现过程中的困难、成本及风险三个方面分别进行探讨,得出有抵押物的情况下仍须牢牢把握第一还款来源,坚持正确贷款经营与风险管控理念的结论,同时就抵押贷款与其它类贷款的共性和自身个性,从宏观与微观两个角度,提出在抵押贷款的全流程加强综合风险管控的建议。
关键词:贷款,抵押物,风险管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在我国,银行能够发放的贷款主要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大类,其中担保贷款又可以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三个类别 。传统的银行经营理念认为,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单纯依赖于人的信用,出现违约时,可能会由于缺乏可靠的“抓手”,给信贷资金安全带来相对较大的风险。而抵押类贷款因为其在借款人正常还款出现问题时,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来获得补偿,被简单地认为是风险相对较小的担保方式。
但是笔者在对六安邮储银行开办个人抵押类贷款业务 几年来的实践,尤其是2012年部分县区相继出现个人商务类不良贷款后的清收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在具体操作中,贷款抵押物并不能提供完全的保障,通过法律等手段将抵押物变现的过程更是存在着诸多困难。因此有必要打破传统的抵押物迷信,摆脱对抵押物的过分依赖。
一、各种担保方式的违约风险比较
(一)关于信用贷款的违约风险
从广义上来说,信用贷款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以个人或单位的信用来提供担保的贷款。只不过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整个社会金融意识淡薄,以及银行缺乏足够的经营自主权,盈利和风险防控观念,造成信用贷款的发放过程中,未能真正地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开展调查与评估,加上后期管理不到位,银行实际上成为政府与企业的“第二财政补贴渠道”或“无成本提款机”,信用类贷款坏账逐年增加,以至于上世纪末银行业开展市场化改革之初,不得不使用政策性手段将这些历史遗留给整体剥离。而银行走上自负盈亏的道路后,出于对以往教训的忌惮,产生了“打死都不做无抵押贷款”的观念。
其实如果在全流程均实施完全规范化的操作,信用贷款对象的违约风险几率并不高。因为无论是监管规定还是银行内部规章制度,都对信用贷款有着最为严格的要求。一是限制贷款对象,将“关系人”等群体排除在外。二是对借款人的自身条件有诸多要求,比如须长期以来具有良好的信誉 ,须具备高超的经营管理水平或理财能力,须具有符合还款要求的经营效益或其它资金来源,须具有可观的发展前景或预期等。三是规定信贷员等相关岗位在贷前、贷中、贷后各阶段均须极为细致、深入地开展工作,这对于风险防控非常有益。随着整个社会信用环境、征信体系和惩处机制的不断改善,以及银行员工素质的逐步提高,信用贷款的违约风险将得到愈加有效的控制。
(二)关于保证贷款的违约风险
保证贷款以第三人的承诺为担保,约定在借款人违约时,由第三人代为偿还本息,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当前,邮储银行主要面向农户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发放保证类小额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10万元左右。保证贷款的手续比较简单,且无须提供具有一定价值,并经过相对复杂程序和付出相对高昂成本开展评估的抵押物,对于暂时实力有限或处于创业初期,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借款人非常适合。
通常认为保证类贷款的风险集中于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还款能力下降和丧失,或是故意逃避债务等情况。不过笔者对六安邮储银行最近几年不良贷款的清收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如果最初选择了有一定潜力的保证人或联保人,比如能按时领取工资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又比如在当地有较好口碑且比较重视自己名誉的人,还是有机会在后期的清收过程中,通过协商、施压等手段有所突破的。
(三)抵质押类贷款和风险管控基本原则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相同点主要包括都需要在放款前提供抵(质)押物,落实担保条件后方能支付贷款资金。银行业的传统观点认为,掌握了不动产、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利,便拥有了发生违约情况后的可靠抓手。实实在在的物确实比空洞的承诺在某种程度上更值得信任,但是与此同时,非常重要的风险定价原理却可能被忽视。
银行风险管控基本原则的核心绝不是完全杜绝风险,而是应当寻求风险与收益间的最佳平衡点,要求所获得的收益至少能覆盖所面临的风险。就当前国内外大多数银行的定价情况来看,银行高层的利率设计者们会根据贷款的风险系数来制定不同的政策,并允许银行的基层营业机构或工作人员与客户就贷款条件开展的具体博弈过程中,对于绝对强势客户,一般给予政策上的最大优惠,对于相对均势客户,仅仅考虑采取有限的浮动,而对于不太受青睐或被认为存在隐患的客户,通过提高利率或担保条件等手段,来对抗可能发生的风险。
所以在充分竞争和较为完善的金融市场中,担保条件越宽松的客户,其内在越优质,其贷款的安全性也越高。反倒是担保条件设置的越苛刻的客户,可能存在更多风险隐患,使银行不敢很放心地将资金交付,并不得不采取多种未雨绸缪的措施,来防范已知与未知的风险。如果借款人能主动履行约定,要比艰苦地测算风险溢价好得多。
二、抵押贷款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一)抵押前评估是否客观的风险
拟提供给银行的房地产等类别贷款抵押物,通常先交由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接着由客户经理、审查审批人员根据自己调查了解的情况,辅之以经验积累得出的判断,再对估值适当加以调整。
理论上说,房地产评估机构属于秉持客观态度,并有着丰富业内经验的第三方组织,并受到银行与之合作时准入退出规定的制约。但是在实际中,不少评估机构或多或少的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评估工作不够细致,甚至流于形式。尤其是对开发商直接销售的一手住房或商铺,有时候根本没有前往现场实地查看,便直接照抄交易价格。二手房产的评估相对细致一些,但是为了减轻工作强度,提高算出结果速度,时常也会发生仅仅作大致框算,而不是对具体个案开展具体分析的情况。二是为收取更多的评估费用,故意拔高“评估价值”。当前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收费,主要采用“评估价值×计费率”的模式 ,出于收取更多评估费用的冲动,评估机构容易在估价报告中故意虚增“评估价值”。而这种行为对于待评估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是有利的,便于其从银行获取更多的信用额度,因此具有广泛的市场 。
尽管银行会在放贷前对第三方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但银行工作人员毕竟不是该行业的专业人士,所以仍有可能出现作为抵押贷款额度核定依据的“最终评估价值”,与市场中的实际交易价格相偏离的风险。如果二者之间差值较大,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即便顺利处置了抵押物,银行也将要承担部分贷款资金最终无法收回的损失。
(二)抵押后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尚不健全,由于国家最近几年陆续出台的多个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以及部分市场主体投机性行为的作用,造成了市场尤其是价格方面的诸多不确定。
这个市场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是虽然房产这种不动产现在依然是普通民众最可靠和最愿意采用的财产保值、增值渠道,但是这几年来房产价格非正常飙升所累积的经济泡沫,随时都有破裂的可能。二是房产税、“国五条”等调控政策的出台 ,使居民户持有房产尤其是一套以上房产的成本明显增加,为收取租金或转手买卖以获取差价,而不是自住的房地产所有权人,当前在我国占有相当比例 ,如果这个群体因利润大幅减少或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急于在短时间内将房产脱手变现,并愿意接受相对低的交易价格,势必引起市场的波动。三是房地产开发商基于过往业绩和逐利冲动,可能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继续维持较高的新开工速度和规模,而长期以来计划生育政策和当今生育观念快速转变的共同影响,使人口出生率正在由上升演变为持平甚至是下降趋势,当人口新出生数量逐渐落后于房屋新开工数量的时候,绝对新增刚需会减少,购买观望心理会增强 ,这都将影响到贷款抵押房产的交易价格。四是随着城市的发展,相关功能区域的移动和配套基础设施的变化,都会对周边房价产生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某个区域的房价发生上升或下跌均完全有可能。
现在国内不少银行对抵押类贷款的热衷,建立在房地产不断增值的基础之上,仅仅有着这个市场向上发展的预期,而对向下变化的可能缺乏足够心理准备,这种片面认识,是最严重最关键的风险点。
(三)抵押物管理不善造成的价值损失风险
就银行内部来说,部分信贷员根据传统的经营理念,在成功完成抵押登记和过户手续之后,容易产生过分自信的心理,甚至以为从此万事大吉,放松本应继续认真开展的贷后管理等相关工作。而个人贷款与公司贷款相比,因为额度较小,决定了“劳动密集型”的特点,也使得不少信贷员迫于业务指标方面的压力,重视数量,忽视质量,重视新客户的发展,忽视老客户的管理。当贷后管理松懈甚至流于形式的时候,如果抵押物发生转移、损坏、灭失等情况,银行可能会并不知晓或未能详细了解,这就更谈不上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了。
就借款人主观方面的原因来看,如果对抵押物的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耗。如果安全防范意识淡漠,更可能会诱发火灾等较为严重的事件,对抵押物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除此以外,许多意外情况也会引发与抵押物有关的风险。笔者所在市分行下辖某县支行,就曾经遇到过办理抵押登记并支付贷款资金后,当地政府较突然地决定对该抵押物附近地段实施拆迁改造。为有效维护合法权益,该行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与成本,前往多个机关开展协商,努力争取拆迁补偿款下发后优先归还银行欠款,以便将该笔贷款提前结清。某些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如果未事先办理保险,可能就需要客户与银行共同承担非预期损失。
三、逾期后抵押物变现的相关风险
实践证明,民事诉讼不是逾期清收的灵丹妙药,恰恰相反,如果不得不将抵押物变现以弥补本息损失,必将面临以下风险:
(一)关于自住房或正在使用的商业用房的变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就意味着法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果待处置的抵押房产正由其所有权人及近亲属居住,且这些人没有其它住所的话,通常仅仅在形式上做个“查封”,而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并不会开展实际的拍卖、变卖以抵偿债务的操作,银行根本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债权,挽回损失。
邮储银行某分支机构有过一次对某欠款人仅有的一套住房完成变现的案例,据称该行提前为被执行人租赁了新住处,接着协调法院执行局、公安局、消防队、医院急救部门等联合行动,将其强行迁出,并迅速对抵押物实施变卖。但笔者所在部门在集体研讨中认为,这次成功只能作为个案,因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发生许多事先预料不到的情况,而法院执行局出于对形势恶化、失控等后果的顾虑,每一步都相当谨慎,很难完全满足强制执行申请人的要求。
对于正在使用的商业用房,目前在变现方面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如果抵押房产为欠款人及近亲属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一旦剥夺其所有权,将无异于断绝其经济来源,这是不大妥当的。而就笔者所在银行处置抵押类不良贷款的实践经验来看,如果欠款人属于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生产经营仍在抵押房产中进行,为留下今后协商和争取转机的余地,银行还是会允许其继续利用该抵押物作为生产经营用场地,以免因为需要负担更多成本而影响预期收益,至少在较短时间内,并不会直接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二)关于租赁中房屋的变现相关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就意味着如果遇到先租赁后抵押的情况,不管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怎样变动,在合法有效的租赁期内,最初的租赁合同都会受到法律保护。这个规定对应到银行处置抵押类不良贷款的操作中,便是银行在处置抵押房产的时候,必须要求购买者接受正在租赁的事实,直到租赁期满。至于剩余租赁期的租金,通常都交给了原来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实际出租人。而对于新的所有权人,因为缺乏有效补偿办法,注定将难以接受。笔者所在地区某银行就有个附条件拍卖抵押房产的案例,结果因为总是无人问津而导致流拍,不得不三次降低底价,以便重新进入拍卖流程,最终以每平方米3000元左右的价格成交,而当时同地段同类型房产的均价早已达到5000元左右,这个结果让抵押权人蒙受巨大损失。
目前有部分银行原则上要求尽量不向已将抵押物出租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然而就市场运行的实际来看,将不动产长期闲置是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有银行要求承租人提供当银行行使抵押权时将自动迁出的书面承诺,但是如果发生借款人故意隐瞒抵押物租赁现状,银行贷前调查人员又被蒙蔽的情况,等贷款违约之后,可能就没有什么司法救济手段了。总的来说,抵押权被租赁权抢先,便会因为在法律上缺乏强有力支撑,致使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对抵押合同与租赁合同之间优先顺序的判断充满不确定性,从而给变现带来较大困难。
(三)关于变现所需的诉讼时间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印发过一份《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笔者所在银行近几年的司法催收实践也证明,民事诉讼漫长的时间消耗,尤其是这期间可能会不断新增不少利息和罚息,有时候甚至会出现执行到最后却资不抵债的情况,从而产生得不偿失的后果。
常规民事诉讼需要耗费的时间如下表:
根据上表,贷款违约类的民事诉讼从准备起诉到执行完毕,即便欠款人同意调解并按时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至少也需要大约5个月的时间。而发展到不得不采取诉讼手段的时候,通常都必须辅之以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行为,这样来看最理想的情况需耗时10-13个月,非理想的情况需耗时20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决定提起上诉,上诉期为一审裁定生效后10天内,或判决生效后15天内,等待二审开庭大概要2-3个月,二审的审理流程通常为3个月,这对于银行将是更大的消耗。
(四)关于变现所需的诉讼费用成本
民事诉讼需要巨大的人、财、物成本投入,以标的额为50万元的抵押类贷款为例,须缴纳的基本费用如下表:
上表仅涉及正常缴纳的费用,为提升诉讼成效,还需要在前期积极疏通,并持续维护与相关部门的良好关系,加上银行内部为起诉付出的相关花费,如差旅费、交通费、误餐费等,经粗略估算,对于50万元左右的案件,通常还得准备1至2万元的经费 。
综上所述,诉讼的全部流程总共需要3-4万元的支出,这也就意味着,即便可以成功收回全部欠款,其成本占比也达到7%左右。
(五)抵押合同违约后无法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 。笔者所在银行曾经据此对保证类贷款合同进行公证,发生违约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大大加快了处置速度。
然而,对于抵押合同违约后以同样方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法律界普遍认为,其一,抵押合同不同于债权文书,没有双方均无异议的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方面内容,不属于强制执行的范围。其二,对抵押合同进行公证超出了公证机关的职权,因为可以申请公证的标的物仅包括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等,而抵押权属于物权,不属于债权。其三,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并不是严格意义的主从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就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因此从立法原则上看,是不支持在债务履行期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将抵押物所有权直接转为债权人所有的。
所以在抵押合同违约时,并不能像保证类合同那样简化流程,直接申请进入执行阶段,而是必须由法院对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分别进行审判,这对于银行来说,将要付出更大成本和更长时间。
(六)关于抵押物在当地变现的具体操作
不考虑抵押物的建筑质量,转让费用,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抵押房产能否顺利在当地变现,还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房屋的结构设计是否具有较强的通用性,是否容易改造或升级,房屋的装潢风格是否符合有意向购买者的个人好恶倾向,房屋的周边环境,主要指配套公共设施等,比如住房的位置是否方便上学、工作与生活,比如商业用房的周边专业性市场发展状况,同行业竞争情况等,都可能对抵押物的变现难易度及最终变现价格产生影响。
二是尤其是在中小城市和乡镇地区,由于受私人感情和复杂关系网的限制,在抵押物出售时,某些人可能不愿买或是不敢买。
三是在非大中型城市,拍卖行以及拍卖市场的不发达、不健全,会造成拍卖时未能合理估价,或未能充分发掘其内在价值的情况。
四、抵押贷款风险管控的建议
抵押贷款与其它类别贷款有着许多共性,因此首先须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和风险导向,加强日常基础管理工作不放松,同时,针对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又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风险管控策略。
(一)以牢牢把握第一还款来源为核心
银行的贷款经营与风险管控理念,应当是以牢牢把握第一还款来源为核心,同时清醒认识到第二还款来源仅仅能够作为补充和最后一道安全网。要在最初就开展细致的调查评估,确定客户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充足稳定的资金流量及较为乐观的未来预期。信贷人员要协助客户选择最适合的贷款品种、期限、金额与还款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及时地提示各类风险和提供处理建议。
银行稳定、持续发展的基础并不在于不同担保形式贷款占比的配置,而是在于是否拥有适应自身业务特点的客户群,以及客户群的整体质量能否不断提高。要勇于开拓新市场,善于深入挖掘客户潜力,敢于淘汰效益低或违约风险较大的客户,因时制宜,加强与客户之间的互动,不断培养优质客户,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共同成长。
(二)改进信贷业务宏观管理工作
对于银行基层营业机构来说,可以通过因地制宜,实施产品多样化,以期达到风险对冲的效果。降低贷款资金在某个行业、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要素的集中度,有利于防范集中逾期现象的发生,避免引发连锁反应,避免突发性较大规模风险的爆发与蔓延。
对于银行管理机构来说,可以充分运用差别化授权这个调控工具,对所在区域信用环境好,单位内控水平高,经办人员综合素质高且业务能力强,资产质量高,抗风险或风险处置能力强的分支机构,赋予更大自主权与更高额度,以点带面发挥示范作用。
(三)初期即开始着手多方面降低风险因素
在贷款全流程的最初阶段即开始着手综合采取多方面措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未雨绸缪的效果,以前瞻性地降低风险因素。
一是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就抵押类贷款来说,可以在抵押物之外要求追加保证人,以弥补单个担保方式可能存在的资信不足等缺点,拓展抵押贷款的客户群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这个条款为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的并存提供了依据,允许将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一并起诉与申请执行,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提高了抵押物遭遇风险时或处置抵押物遇到困难时贷款资金的安全性,这应当是银行活用政策法规的方向。
二是采取风险补偿措施,主要包括合理设置抵押率,约定及时补充抵押物等。为了应对本文第二部分提到的抵押贷款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确保在抵押物价格发生基本可以预测到的正常与非正常价格波动时,贷款本息仍然能够按时回收,应当对抵押率加以严格控制。目前银行经营性抵押贷款的抵押率通常在50%-60%左右,消费性抵押贷款略高一些。笔者认为还需要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出台更详细的差别化管理办法,以市场因素尤其是变化趋势为核心,为信贷人员提供全面、系统的评估标准,可以采用分项打分,加权汇总的模式,尽可能客观反映客户的风险状况,要求严格按照此结果确定抵押率上限。关于及时补充抵押物的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可以据此要求信贷人员根据日常监控到的变化情况,及时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协商办理相关手续,或是按合同约定实施提前还款等操作。
三是采取风险转移措施,主要包括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购买保险,设置风险保证金账户等。本文第三部分指出,银行直接处置抵押物,往往会周期较长,成本较高,效果较差,甚至于得不偿失。而在贷款办理过程中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约定逾期后首先由担保机构代偿,就短期来看,可以解决少数客户暂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避免因非恶意拖欠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新增,就长期来看,银行的不良贷款得到及时处理,之后再由担保机构尝试通过更灵活有效的手段进行风险化解 。购买保险亦能够达到同样目的,笔者所在银行就尝试过向贷前调查中认为风险相对较大的客户,推荐“安贷宝”等产品,并且已经有了客户遭遇意外事件等情况时,由保险公司代偿贷款的案例。为贷款加上合适的保险,一方面避免了银行的损失,另一方面也不至于让客户及家庭背负沉重负担。设置风险保证金账户主要是针对无法按时归还利息这个情况的,通过约定直接扣收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较短时间逾期贷款的比例,减少逾期总量。
(四)完善风险预警和早期处置机制
抵押类贷款出现风险的最重要诱因就是抵押物迷信,而摆脱对抵押物的过分依赖,根本在于提高贷后管理尤其是持续监控的质量。
一是落实定期常规检查,随机抽查,重点客户特别检查等贷后管理制度,强调实地调查了解,随时关注客户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以及周边环境和所在行业的发展变化,主要根据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变化,及时调整贷后管理策略,防止风险因素大量累积。
二是做好行业性、区域性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理工作。不能因为有抵押物而降低标准或放松管理。要全面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监控,严格限制投向与经济下行风险存在直接关联,或政府有明确限制的领域,限制接收政府已明确拆迁改造或是在近期内存在较大可能地区的抵押物,严密监控处于自然灾害频发地区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抵押物。要多渠道了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运行于实体经济之中,筑牢与民间借贷之间的防火墙,加强对关联企业与三角债务较为复杂的客户的风险监控,严防“多头授信”、“超额授信”等相关风险。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于已出现多笔逾期或确定可能发生较大范围逾期的行业,主动压缩信贷规模,降低投放占比,充分利用好差别化授权和利率工具,科学合理地配置额度资源。
三是做好特殊时期的逾期防控工作。这里所说的特殊时期首先包括客户生产经营中较为明显的淡季,如果采取了等额本息、等额本金、阶段性等额本息等还款方式,则需要及时关注淡季期间客户的正常现金流是否足以覆盖合同约定的还款额度。这个特殊时期还包括节假日,主要是针对赌博和民间借贷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如果发现客户参与赌博,或以民间借贷形式将资金转给参与赌博的人,都需要适当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以避免非正常因素干扰按时还款。
四是联合同行业及政府部门共同构建和谐的金融环境。目前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仅覆盖到各家银行,如果客户有过逾期记录,仍有可能从尚未联入网络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其它金融类机构获得资金支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展征信体系,将税务、民间投融资等领域均纳入进来,通过规范融资渠道,杜绝违规融资行为,督促依法履行合同,珍惜信用记录。同时要联合政府部门加大打击恶意逃费债务的力度,完善惩处机制,增强法律的威慑力,筑牢社会诚信的防波堤。
(五)探索提高后期处置成效的途径
需要明确的是,发生违约后的处置应当作为确保抵押类贷款不受或少受损失的最后一招,而绝不可以当成能经常采用的措施。以前银行仅着眼于抵押物,简单地完全依赖于民事诉讼。笔者通过分析所在行的清收实践,认为对于抵押类不良贷款,同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处理方式,包括充分挖掘银行自主清收的潜力,同样能够使用上门蹲点,找保证人,借款人近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现场造声势、造舆论等手段,不一定非得将抵押物变现,其它渠道也是有希望的。
同时,建议清收人员注意总结清收的经验教训,将发现的风险点和抵押类贷款各个流程所需要注意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信贷人员,协助信贷人员在贷款的最初就将各种可能因素都考虑进来,全面核算风险成本,充分估计风险预期,以确保抵押类贷款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