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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由原来的3年、5年、10年、15年、25年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其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详见下图:

2016年1月6日 | 发布:银行风管网 | 分类:知识|银行业务综合 |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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