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的五大评估要点
一、保证担保概述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保证担保的优势在于:
第一,设立简单,签订合同即可;
第二,保证责任基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
第三,行使方便,可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不足之处在于:
第一,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不享优先受偿权利;
第二,保证人可能同时为多个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各个债权人之间地位平等;
第三,保证人的财产可随时变化,并可能丧失代偿能力。
一般来说,贷款业务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必不可少的,但很少作为唯一安全保障措施。
二、保证人应当提供的资料
企业保证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1、《担保意向书》;
2、营业执照,保证人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除提供自己营业执照外,还需要提供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有权部门就提供担保所做的决议;
5、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6、保证人的经济情况证明;
7、属特殊行业的,还需提供相应行业要求的资料;
8、信贷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自然人保证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1、《担保意向书》
2、保证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3、保证人收入证明;
4、保证人家庭财产证明、房屋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等;
5、信贷机构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保证担保的评估要点
在分析保证担保时要注意以下风险点:
1、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关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法》并未作特别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一些不能做保证人或做保证人受限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实施保证行为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能否作保证人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1)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都不得充当保证人。这些机构的设立是以公益服务为目的,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所以,这些机构不宜违背其设立的目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
(2)那些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类组织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进行一些经营活动,也有自己的经济收入。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实现企业化管理,实行自负盈亏。它们具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充当保证人。因此,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为有效。
2、审查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具有代偿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具体调查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相应财产,需要调查了解保证人的财产数量、财产种类、收入水平等,以便判断其代偿能力,一般来说,保证人的财产价值应当大于所担保借款数额。
(2)了解保证人对相应财产是否具有处分权,保证人没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具有担保能力。
(3)分析保证人名下的财产是否容易变现。
(4)了解保证人的负债和或有负债。保证人如果有负债或者或有负债,会影响到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综上,信贷机构要调查和了解保证人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收入和开支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等,要分析保证人的资产是否容易变现。对保证人的评估方法和对借款人的评估方法相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如现金流量、或有负债、信用评级等情况的变化直接影响其担保能力。
3、审查保证人的保证意愿
对于信贷机构而言,具有代偿能力的保证人不一定就是安全的,保证人还需要有保证的意愿。保证担保也被称作信用担保,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及名下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到期代偿主要取决于其代偿的意愿和代偿的能力两个要素。信贷机构除审查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外,还要对保证人的信誉进行调查和了解。信贷机构可通过交流和外部走访等方式调查了解保证人的信誉状况。可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1)信用记录及履约情况
审查保证人有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了解保证人账户开立情况、偿还借款记录、交易合同履行情况和涉诉情况,了解保证人作为借款人时(如果有)是否按时还款,了解保证人对履行保证责任的主观态度,判断分析保证人的代偿意愿。询问保证人是否给其他人担保过债务,代偿意愿如何,其代偿是主动代偿,还是债权人采取法律手段或其它行动的结果等。
(2)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动机及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保证人不会平白无故的以自己的信誉及名下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一定是出于某种动机。常见的动机包括:保证人已经履行部分保证义务;保证人是贷款项目的投资人;保证人与借款人是上下游客户;保证人与借款人是关联公司;亲属关系等。
以小微企业贷款为例,借款企业的保证人主要有股东、高管、上下游客户等。总的来说,保证人提供担保一定要有合理的动机,所以调查人员一定要了解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并且要向保证人询问,你为什么提供担保?
4、综合分析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制约”能力
设置保证人可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需代为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之所以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往往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关系”,除商业性的担保公司外,借款人的保证人主要是其亲友、上下游客户、其他社会关系等利益相关者,通过这些“关系”可以对借款人形成制约,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信贷机构在对保证担保进行评估时,要注意了解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要弄清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个中原因,从实践中来看,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纯商业(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关联企业、企业互保、上下游客户、亲友等。
5、要注意保证担保的方式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信贷机构而言,选择连带保证担保相对于一般保证担保对信贷机构较为有利。
经评价,调查人员认为保证人符合担保条件的,调查人员应撰写《担保评价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审查审批部门,供审查审批参考。如不符合条件,将申请资料退还保证人,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