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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业务将迎来监管新规

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频繁等问题,监管部门正在酝酿起草统一标准规制(下称新规)。

新规拟从减少监管套利、弥补监管缝隙入手,按照穿透性原则强化功能监管。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全面、统一覆盖。新规的监管举措包括打破刚性兑付、加强非标资产管理、统一资本约束、统一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等多方面。同时,新规还拟通过建立综合统计制度实现对底层资产和最终投资者的穿透识别。为了防止处置风险而产生的风险,新规还提出“新老划断”安排。

打破刚性兑付,不得开展表内资管业务

针对当前各类资管产品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刚性兑付情况,新规特别提出要打破刚性兑付。刚性兑付的存在,强化了投资者的道德风险,扭曲资金价格。比如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导致实质为银行负债的理财资金被转移到了表外,以此规避了计提资本和风险拨备。

新规强调,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收益和风险均由投资者享有和承担。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禁止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

一些商业银行为了规避信贷规模管制,降低资本消耗和拨备监管等压力,借助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通道投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非标资产),实现表内外资产转移,导致非标资产迅速膨胀。虽然目前央行已经将表外理财产品纳入广义信贷测算范围,导致非标资产的规避监管功能逐渐下降,但收益权、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投资占比最大的非标资产业务仍是实现信贷出表的主要渠道。

因此,为防止金融机构借助资产管理产品规避资本等监管约束实现表外放贷,催生影子银行风险,新规直接禁止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非标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已经投资的纳入金融机构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并在过渡期内进行清理规范。此外,新规也允许具备评估和管控非标资产风险能力的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上述之外的其它非标资产,但也提出限额管理、禁止期限错配等要求,控制并逐步缩减非标资产规模。

统一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

为有效应对操作风险或其它非预期风险,消除标准差异,新规统一要求金融机构按照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原因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客户造成的损失。

统一杠杆要求

针对由于各种资管产品存在不同杠杆倍数或负债比例导致不同产品之间存在杠杆套利的情况,新规对资管业务的杠杆倍数和负债比例做出了统一规定。

资管业务的杠杆分两类,一类是结构化产品的分级杠杆,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分级;一类是负债杠杆,产品募集后,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

在当前资管产品中,不同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并不相同。银行理财、公募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总资产/净资产比例一般为140%,个别为200%。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保险资产支持计划并没有分级杠杆的限制。也因为这个差异,部分银行理财资金借道其它机构投资结构化分级产品,以规避自身不允许做结构化设计的要求,提升了杠杆率。部分结构化资管产品借助信用债质押回购等方式循环放大杠杆。

新规要求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限定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投资于同类资产的产品适用统一标准,固定收益类、股票及混合类、其它产品的杠杆倍数分别限定在3倍、1倍、2倍。

同时,新规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限制。为真实反映杠杆水平,强调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

消除多层嵌套

多层嵌套的资管产品通常以银行作为主要的资金提供方,信托、证券、保险、基金、基金子公司等作为通道,各类结构化信托、资管计划嵌套其中。典型形式包括银行互相购买理财产品、银行借道信托发放信托贷款或转让信贷资产、银行委外投资、定向通道业务等。

多层嵌套导致底层资产难以穿透,拉长了资金链条,增加资金体内循环和融资成本。大量结构化产品的嵌入,使杠杆成倍聚集,加剧了整个资管业务链条的风险集聚。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规严格禁止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其它资管产品,但鉴于基金中基金(FOF)、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以及金融机构一层委外投资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其给予禁止例外,但规定被委托机构不得再投资其它资产管理产品。同时,禁止金融机构提供旨在扩大投资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为了实现对底层资产和最终投资者的穿透识别,新规拟由单一监管部门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拟定综合统计制度,建立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金融机构同时向该负责统计的部门和其对应的监管部门报送信息。

由单一监管部门统筹资产管理统计工作,是为了解决当前各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产品信息进行统计时在口径、方法、频率以及系统构建上存在差异,难以通过简单合并反映行业全貌以及开展穿透式监管。

新老划断安排

为了防止处置风险产生的风险,新规提出了“新老划断”安排,由各监管部门对照新规修改已出台的该项规定,并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合理审慎设置过渡期。已发行的不符合新规的资产管理产品在过渡期内逐步规范,产品到期日自然终止,之后不再续期;而新产品则必须严格遵守新规。

2017年2月22日 | 发布:银行风管网 | 分类:政策|银监领域 |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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