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合并“一行三会”并不现实
当下,一种流行的建议是将“一行三会”合并,建立一个超级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将所有金融监管业务集中到央行,把央行变回大一统的超级货币当局和金融监管机构。
重走改革回头路的这一做法并不可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均脱胎于央行,成立时间不长且监管已经步入正轨。当前,我国金融业规模巨大、业务复杂并且发展迅速。自2003年“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形成以来,我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大大提高。如果此时合并三个监管机构,可能会导致监管效率上的损失。
合并各个监管部门还将面临利益分配及官员安置等极大阻力。而且,合并后的超级金融监管当局更加庞大和臃肿,形成对权力的垄断,缺少制约平衡。如果各个部门不能进行有机地统筹整合,只是各顾一摊,并不必然会提高监管效率。
因此,就当前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状况而言,合并“一行三会”没有太大的必要性。分业监管有利于相关行业做深、做细,有利于保持部门稳定。当前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任务艰巨,需要解决的问题非常多,现有监管部门还是相对适应当前改革发展需要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没有改革的必要。金融混业发展对分业监管体制提出越来越多的挑战。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应当是规范行业发展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而目前的监管体制使得“三会”需要对宏观经济运行负责,比如银监会需要配合国家宏观目标控制信贷投放,证监会需为股市指数负责,这些都偏离了监管的目标。监管部门把行业发展职能看得过重而轻视监管责任,有些领域监管重叠,有些领域则存在监管真空。监管机构存在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在风险处置中又相互推诿,例如此前股市动荡下各监管部门的救助过程就显得慌乱无序;此外,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缺失,也弱化了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在现行分业监管框架之下,一个合理的改革方向是对现有监管职能进行全面调整。央行应负责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抽掉宏观调控目标,仅仅作为监管法规的执行者,实施行为监管,包括规范市场规则,监督各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公平公正交易、保护投资者与消费者权益。
在明确各监管机构职能的前提之下,加强金融监管的统筹协调是必然方向。2013年国务院就批复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而在更早的2004年,“三会”就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然而,由于缺少明确的决策机制,以及各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联席会议机制更多是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并未真正起到监管协调的目标。
因此,未来的改革重点应当是把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做实,比如在国家层面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由国家副总理统筹负责,机构自身须具有独立性,在维护金融稳定的方面统筹协调一行三会。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稳定委员会一定要权责明确,比如实行投票制度,会议纪要可追溯、可追责。
由于系统性风险管理必须以流动性管理为基本手段,而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央行的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因此央行可在金融稳定委员会中发挥统筹作用,但为了保证独立性,以及破除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央行也不宜完全主导金融稳定委员会。
总结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可以看出,在市场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监管体制并不存在最优。监管并非越统一越好,也不是越分散越好,关键要看监管的理念、功能是否能与监管的权责对应。如果能够对应,不论是合并还是分拆,都能实现监管功能。
从我国实际看,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应该根据国内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体制,将各部门从重视专业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