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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报道中国将允许商业银行将企业不良贷款置换为股权

2016年3月16日的最新权威报道:

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16日在经过“部长通道”时表示,银行“债转股”仍在进一步研究中,需要经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技术准备才能推开

针对部分银行探索“债转股”以化解不良资产的问题,尚福林表示,“债转股”不像有些媒体报道得那么简单,不是简单地把银行债权转成股权。银行的资金来源于百姓和企业,所以按照《商业银行法》要求,银行不能投资于非银行类企业,不能直接持有一般企业的股票

“目前银行‘债转股’还在研究中,需要经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技术准备才能推开。”尚福林说。

在谈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时,尚福林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广大居民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求越来越高,银行也在不断开发新产品和新服务。“但目前金融消费者投诉最多的是金融产品销售问题,不少消费者遇到存单变保单,对一些理财产品收益产生争议等问题。”

尚福林介绍,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近两年银监会在北京、上海、广州等部分地区推出“双录”试点,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和代销金融产品时同期录音、录像,一旦产生纠纷可以得到较好处理。

尚福林表示,目前“双录”试点取得良好效果,金融消费者投诉率大幅度下降。监管部门将在2016年底前,向所有商业银行全面推开“双录”工作,要求银行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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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路透社报道,中国将允许商业银行将企业的不良贷款置换为股权。

路透社10日援引两位消息人士报道称,中国央行有关司局已在起草相关银行债转股文件,允许商业银行处置一些不良债权时,将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持股关系,意在帮助银行抑制正在上升的不良资产率;拟出台的文件将明确对债转股的允许期限和处置手段,该文件“会由国务院特批,并不是常态化的,监管层推动的目的是解决实体经济困难。”

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不允许银行持有企业股权。第43条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周四有报道称,通过债转股方式,中国银行成为中国最大民营造船厂熔盛重工(现已更名为华荣能源)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届时将高达14%。

熔盛重工3月8日公告称,拟向债权人发行最多171亿股股票抵债,抵消债务总额高达171亿元,债转股对象包括22家债权银行和1000家供应商债权人。

其中,中国银行是其最大债权方,债务总额为63.1亿元。熔盛重工将向中国银行发行27.5亿股股票以抵消27.5亿元债务。

为解决熔盛重工的债务问题,2014年4月,江苏省金融办发文,明确由中国银行江苏分行、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牵头,成立债务优化银团,帮助熔盛走出流动困境,主要措施为:不采取清收措施,不进入不良贷款科目

全国政协委员、前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总裁梅兴保本周一在两会谏言称,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银行可在重点领域实施债转股。“经济下行期,银行不要看到产能过剩就过度追债,可以用拨备核销一部分,监管考核也可以宽容一点,要支持帮助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减少破产;对于困难大的企业,也可以实施重点地区的债转股政策,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信用。”

梅兴保还称,不良资产证券化不一定是主要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不良处置上债务重组、并购重组的方式还是主要的

上世纪90年代,为帮助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中国曾经采取过对合适企业采取债转股的方式,作为帮助实现当年提出的国企三年脱困目标的三大杀手锏之一。

当时,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不仅加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而且增加了银行系统的金融风险。

截至1997年底,中国各银行包括逾期、呆滞、呆帐三种贷款在内的不良贷款占银行总贷款的25%。其中不良贷款主要集中于国有企业。国外学者认为,如果国有银行采取国际准则核算,90年代中期的不良贷款足以使其资本净值为负。

由于《商业银行法》不允许银行持有企业股权,因此政府转变思路,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建行的信达、工行的华融、中行的长城、农行的东方(即四大坏账银行) 来集中处理不良资产,曲线解决银行债转股问题。

如今,中国再度遭遇银行不良贷款率快速攀升问题。中国银监会数据显示,2015年第四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2744亿元,较2014年底大增51.2%;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67%,较2014年底上升0.42个百分点,较2015年三季末上升0.08个百分点,这已经是该数据连续第10个季度环比上升。

此外,2015年第四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正常贷款余额74.9万亿元,其中正常类贷款余额72万亿元,关注类贷款余额2.89万亿元。

按照监管规定,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2016年3月10日 | 发布:银行风管网 | 分类:参考 | 评论:2

留言列表:

  • 子虚 发布于 2016/3/11 8:56:21  回复
  • 这篇文章大家参考。
    个人认为:
    1、债转股的操作毕竟在现行法律上存在瑕疵。目前的大形势是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依法办事的规范正在快速推进。政府和银行业监管机构想推动债转股的政策,哪怕是阶段性的政策,都必须充分考虑是否符合法治原则,是否会影响到法治进程。还是像上世纪九十年代那样,搞一个“政策性”不良贷款处置,恐怕难度挺大,相关方面的顾虑也会更多。
    2、现在我们国家银行业的逾期和不良情况,应该没有向部分媒体报道的那么多,更没有个别炒作性新闻中所认为的那么严重。深化改革,以及经济与产业结构调整,肯定会对部分领域产生一些影响,但这个成本是必要的,就渐进式改革的速度来说,也是基本可以被承受的。个人甚至以为,不能拿“改革”作为挡箭牌,保护伞,不能很随意地就想“逃避”掉债务,任何时候,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这一点是没有任何商量的,否则,真正的市场经济就永远都建立不起来。
  • 子虚 发布于 2016/3/16 15:27:45  回复
  • 尚主席今天的这个表态,与11日我做的分析(第一条)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当前我们国家搞银行“债转股”的改革,在法律上存在重大障碍,而监管层并不急于推进顶层设计方面的重大改变,更倾向于稳妥、稳步的改革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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