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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银行支行、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的区别

严格意义上说,银行的“支行、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可以被视为我国银行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的多种形式称谓。

“储蓄所”常见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八十年代初,中农工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继成型(文革期间这些商业银行曾经并入人民银行和地方财政部门),当时又很流行“居民们多储蓄,来支援国家建设”之类的口号,所以这四家银行在城乡广泛建立了以居民(个人)储蓄为主要业务的“储蓄所”,当时还专门有个“储蓄所标志”(见下图),各家银行差不多都一样,而且比中农工建这四家银行的行徽都要有名呢。这些“储蓄所”平时大多办理最简单的存取款业务,连复杂一些的个人结算业务都很少。九十年代以后,“储蓄所”渐渐都改名为“营业所”或“分理处”,即业务范围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了。

“营业所”可以被看做是“储蓄所”的重大升级。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农工建在乡镇的网点,要么被撤销(主要是考虑成本效益方面的因素),要么“升级”为“营业所”。“营业所”与先前的“储蓄所”相比,不仅可以办理个人存取款及结算业务,还可以办理常见的各类中间业务,部分“营业所”甚至可以在行政许可和行内授权的范围内办理对公业务、信贷业务。

不过“营业所”也有特例,就是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牌子,但实际上属于邮政公司管辖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这些“营业所”仅有业务指导权,每年会与之签订“代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部分业务(一般只包括个人业务和中间业务,不包括公司业务和信贷业务)的合作协议,而没有在人事、经营等方面的更多的管理权。为有效区分历史遗留的“自营网点”和“代理网点”问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常把完全属于自己的网点命名为“××支行”,把邮政公司管理的网点命名为“××营业所”。

这里需要专门强调的是,“营业所”和“营业部”不是一回事。“营业所”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而“营业部”只是其所属的分行或支行的一个内设部门而已。虽然“营业部”与其所属的分行或支行的办公地点也许都不在一起,但“营业部”不会有自己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金融许可证,都是悬挂期所属分行或支行的。

“分理处”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应该算是其所属支行的一个“派出机构”,比“营业所”在某些方面的权限都还要小一些。比如说在办理大额交易、特殊交易等业务时,就需要其所属支行进行授权,而在“分理处”自身并没有配备授权岗位。此外,在会计报表中,“分理处”通常是不做独立核算的。本世纪初以来,不少银行纷纷将“分理处”升级为“支行”,甚至包括部分仅有5-10人的“分理处”。但这样做也带来一些问题,比如设立“支行”在银监会(局)的审批比较复杂,比如设立支行需要在人民银行申办独立的联行账号(用于大小额支付系统、各类结算系统、票据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等),比如支行行长需要通过银监会(局)的高管资格考核和审查并且有从业年限等限制,这都会造成很大的工作量和更为严格的监管。

“支行”是银行最基层的基本分支机构,目前我们国家银行采取的是“一级法人”体制,即只有“总行”是独立法人,可以从事全部民事行为和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总行”以下均为这个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而不是其它任何类型的独立法人,连“分公司”都不是。

总行以下,大型银行通常会设置以下几个层级的分支机构:1、一级分行(省级行,或是设置在部分重点城市,大多为计划单列市)2、二级分行(地市级行)3、一级支行(县级行,或是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分行的直辖支行)4、二级支行(市辖区、城区街道、乡镇级的支行)。部分股份制银行会采取:1、总行,2、分行,3、支行的三级组织架构,部分区域性银行,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多为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改制而来的),还会进一步简化为:1、总行,2、支行的两级组织架构。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部分银行地市级的分支机构还叫做过“中心支行”,不过,本世纪以来,大多改为“二级分行”这个名称了,好像只有监管银行业的政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还继续沿用“中心支行”这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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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一下跨行转账的行名填写问题,一般需要填“××银行”、“××银行××分行”、“××银行××支行”的字样,即可以对应到人民银行联行账号的机构名称,肯定是不会出现“营业部”、“分理处”字样的,因为这些机构都只是内设部门、派出机构而已,是否会出现“营业所”字样,需要具体咨询经办行或对象行,但子虚认为这个几率比较低。

2017年2月6日 | 发布:子虚 | 分类:银行概述与货币 |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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