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的范围和分类
相对传统的观点认为,银行是资金融通(即‘金融’这个词的解释)的机构,其核心业务应包括三大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
不过,随着经济、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绝大部分银行的业务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上面这三个方面。目前银行业务通常会根据资产负债表的统计口径,大致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三大块。
负债业务是银行主要为获取资金来源而开办的业务。银行负债业务有以下几个部分:
1、自有资本金。包括股本金(银行成立时或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储备资金(即公积金,主要由税后利润提成而形成,是用于弥补经营亏损的准备金)、未分配利润(指经营利润尚未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提取公积金或者分利处置的部分)。自有资金占比较小,一般为全部负债业务总额的10%左右,但是其作用非常重要且不可替代:(1)是商业银行开业并从事银行业务的前提,(2)是抵御和承担风险损失的最终基础,(3)是提高银行竞争力的基本保证。
2、存款。存款是银行负债业务中最重要的业务,通常会占到全部负债业务总额的70%以上,是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吸收存款是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大部分商业银行其实都是靠零散,但却大量的个人储蓄存款来作为最主要资金来源的。
3、借款。主要包括两大类:(1)向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借款,有再贴现、再抵押、再贷款等形式。(2)向银行同业借款,为了填补法定存款准备金不足的,通常采用日拆借形式,为了满足银行季节性资金需求的,通常要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来办理手续。
4、其它负债。主要包括代理行的同业存款负债、金融债券负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负债、买卖有价证券、占用客户资金、境外负债等。
资产业务是银行运用资金,也就是将其吸收的资金贷放或投资出去,以赚取收益的业务。银行资产业务有以下几个部分:
1、储备资产。是指银行为应付存款提取而保存的各种形式的支付准备金的总称,包括库存现金、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存放在同业的存款、托收未达款项、托收中现金、坏账准备金等。
2、信贷业务。主要是指银行所发放的各种贷款,贷款是按一定利率和确定的期限贷出货币资金的信用活动,是银行资产业务中最重要的项目,在全部资产业务中所占的比重也最大。
3、投资业务。是指银行参与有价证券买卖而持有证券所形成的业务,主要包括:(1)购买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债券,因为其所具有的高度安全性,此项通常会占到投资业务的70%左右。(2)购买地方政府发行的证券(<预算法>颁布后,地方政府不得再举债,有地方政府背景的融资平台类公司亦成为监管重点)。(3)购买相关企业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但因为这种业务风险相对较大,占用资金时间相对较长,所以在银行投资业务中的占比较小。
4、放款业务。主要包括透支放款(如信用卡透支)、备用贷款承诺(银行与企业间的一种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银行在协议中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而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票据贴现放款(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后,客户可取得现款)、贷款证券化(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贷款转化为证券发行,出售证券所收回的资金则可做为银行新的资金来源,再用于发放其它贷款)等。
中间业务是银行代理客户办理收款、付款和其它委托事项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中间业务不需要动用银行自己的资金,主要是依托自身在业务、技术、机构、信誉、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以中间人的身份代理客户承办收付和其它委托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并据以收取手续费。银行经营中间业务无须占用自己的资金,在银行的资产负债信用业务的基础上,可以促使银行信用业务发展与扩大。银行中间业务有以下几个部分:
1、支付结算业务。是指由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目前的结算工具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结算方式有转账(含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托收、信用证等。
2、银行卡业务。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3、代理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主要包括:(1)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指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2)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其它银行承担的业务,有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等。(3)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比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4)代收代付业务,是指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比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贷款还款等。(5)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的业务,广义上海可以涵盖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6)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此项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7)其它代理业务,有代理财政委托业务,代理其它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4、担保类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
5、承诺类业务。是指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承诺类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如透支额度等)和不可撤销承诺(如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两种。
6、交易类业务。是指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如远期合约、金融期货、互换、期权等。
7、投资银行业务。属于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新品种,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
8、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的业务。主要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其它基金的托管业务。
9、咨询顾问类业务。是指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主要包括企业信息咨询业务、资产管理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业务、现金管理业务等。
10、其它中间业务。如保管箱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