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的规定
根据2004年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请点击这里查看详细内容),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另请参阅:<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市面上所有可以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应当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
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通常可以分为“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及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或是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至四分之三(不含)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3、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这一条主要是为了有效杜绝犯罪分子有意裁剪、拼凑人民币,以多兑换人民币的情况发生。比如有个别犯罪分子将4张同面额的人民币从四个方位呈正十字形裁下四分之一,多拼凑成一张同面额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然后到银行兑换,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为维护国家利益,确保国家财产安全,特规定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只能兑换半额。
4、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实际兑付二分。
5、残损面积大于二分之一,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或是票面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的,不予兑换。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