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点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基本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但承诺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或合理的标准。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它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扩展阅读】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请点击这里查看详细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请点击这里查看详细内容)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请点击这里查看详细内容)